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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用地不得违规改用途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7-28 0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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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河南拟支持省科学院筹建研究生院,逐步建设成为研究生独立招生单位;禁止企业改变享受优惠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网上发布不良信息等行为或将被处罚; 外卖骑手、快递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将有新依据。昨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一批法律草案。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王姝/文图

    支持省科学院开展研究生教育

    谋划重建重振省科学院,是河南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一项重大措施。7月27日,记者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悉,《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第二次提请审议,明确省人民政府及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河南省科学院与国内外高等院校联合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支持河南省科学院筹建研究生院,逐步建设成为研究生独立招生单位。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充分吸收了省科学院改革的最新经验成果。此次立法与省科学院的改革创新同步进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将省委最近印发的《支持重建重振河南省科学院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省科学院与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三合一”融合发展指导意见》以及《河南省科学院章程》中的一些改革措施和支持政策,吸收到《条例(草案)》中,通过立法予以固化。

    比如,《条例(草案)》明确,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控制范围内,自主组织项目申报、自主确定项目、自主核定项目资金额度,对基础研究给予稳定支持。

    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河南省科学院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要素指标的审批或者修改实行即报即批,对重大科学平台、重大科研装置的用地需求予以单项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河南省科学院设立理事会,实行院长负责制,采用以研究所、实验室、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实验装置为主体的运行模式。同时,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河南省科学院、中原科技城、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融合发展,推动三方在空间布局、科创体系、人才机制、金融资本、产业发展、管理队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深度融合,打造创新高峰。

    此外,《条例(草案)》增加一条内容为: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建立全员岗位聘用制度,采用合同制、短聘、长聘等方式,聘用优秀科研人才。

    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

    “两个轮子”的外卖骑手、“三个轮子”的快递小哥、“四个轮子”的网约车司机……平台经济下,一系列新就业形态是稳就业、保就业的重要抓手之一。这些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

    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其中针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招录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其中要求,对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引导资本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发展养老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但是实际上,有些企业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却通过各种形式改变用途,甚至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名义去优惠取得土地,实际上却以此从事商品房开发等,从中非法获利。再次提请审议的《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对以上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养老服务的资金扶持、养老机构收费管理、设立基金引导养老服务业市场化发展、养老服务人才建设等问题进行说明。

    《条例(草案)》明确,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受罚。

    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补交供地优惠费用,或将受罚;情节严重的,或将受罚,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此外,《条例(草案)》增加了政府资金扶持养老服务的内容。其中明确,对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公益岗位;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同时,《条例(草案)》对养老机构收费进行了规范并加强了监管力度。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预付费、押金等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

    《条例(草案)》还在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网上发布不良信息等行为或将被处罚

    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河南是网络大省、网民大省,互联网用户总数达1.26亿户,居全国第四位。“在立法调研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当前我省网络安全职能部门管理边界、权限不够清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不够明确,网络安全人财物保障不足,这些问题亟须通过立法理顺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从而促进网络安全健康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表示。

    《条例(草案)》在总则第四条至第八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行业协会、网络运营者、个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等,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的综合网络治理格局。

    《条例(草案)》明确:县级以上网信部门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保密、密码管理、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等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网络运营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和网络数据处理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生着通过网络攻击窃取重要数据、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事件。《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网络安全保障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提出: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具体要求,由网信、公安等部门牵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对列入重要网络数据目录的网络数据,实行重点保护。

    此外,《条例(草案)》拟对网络用户信息安全义务作出明确: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违规发布违法信息的,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拟对个人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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