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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定期存款3万元到期后,六旬老人江某拿着存单前往A银行进行提款,本是一件高兴的事情,结果被银行告知该存单显示账户为刘某,老人本人无权取款,这让老人疑惑不已。究竟是怎么回事?且看解放区法院审结的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江某存款当日,由于原告A银行的柜员陈某操作失误,误将江某的3万元存入被告刘某账户中。江某在银行存款交易确认单下方签字时,也未曾注意到账户名字的错误。直至该定期存单到期后,江某到A银行进行取款,此时A银行和江某才知晓该存单信息错误。于是,A银行工作人员先后两次同刘某进行协商,要求刘某返还不当得利,但被刘某拒绝。A银行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A银行诉称,因银行柜员操作失误将该笔款项存入刘某名下,刘某发现该笔误存款项后,不仅没有主动联系银行核实缘由,反而前往银行办理挂失,并提前支取该存单款项及利息30645元,属于不当得利,刘某应当归还。
刘某辩称,案涉款项是自己当天存入的款项,后因存单丢失遂申请挂失并取款,属于合法占有行为。对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江某财产受损,应当由银行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被告刘某因原告A银行错误操作行为获益,致使A银行遭受财产损失,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被告刘某应当向原告A银行返还其不当收益。另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刘某占有该笔存款不具有法律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判决被告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银行不当得利306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