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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两公职人员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来源:洛阳交警 2022-01-30 18:4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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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教师醉驾被判处拘役两个月
楚某是洛阳市某学校教师。2021年5月22日13时30分许,他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河洛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河洛路辛店卫生院东30多米处时,与正在开车门的一辆轿车发生剐蹭。
经洛阳交警高新大队认定,轿车车主商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分道通行,负事故同等责任。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楚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属机动车范畴,其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7mg/100ml。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楚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楚某明知他人报警还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楚某赔偿事故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该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楚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
案例二 公职人员醉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徐某是某机关工作人员。2020年11月10日21时50分许,他酒后驾驶轿车自高新区滨河北路希望路路口行驶至高新区滨河北路海棠路路口时被洛阳交警高新大队民警查获,经医院抽血、司法鉴定机构检测,其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该院予以支持。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理,对被告人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公职人员醉驾被判刑的开除公职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据悉,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被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监察体制改革后,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另外,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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