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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赵明
耿彩霞 通讯员 张旭东 王之春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2019年5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常某酒后驾驶棕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附载刘某)经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味知苑饭店停车场由东向西行驶至丰收路温州商贸城。刘某驾驶该车(附载常某)继续向西行驶,当行驶至丰收路南水北调桥西侧限高杆处时自行撞在限高杆上,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常某受伤及限高杆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将常某带至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常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272.49mg/100ml,符合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