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宋先生是辉县市一个体私营业主,先后于2012年8月16日、2013年6月13日分别投保《国寿新鸿泰两全保险(分红型)》和《国寿鑫丰两全保险(分红型)》,累计保额达505.511万元。2013年12月14日,宋先生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不幸在辉县市学院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当场身故。案发次日,宋先生家人报案。
接到报案后,中国人寿迅速与当地120及交警部门取得联系,省、市、县三级客户服务中心专人负责最大限度缩短理赔时间,核实后迅速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客户家属身故保险金505.511万元。m
东方今报记者夏寒通讯员刘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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