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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聚餐 17岁大学生饮酒猝死

来源: 2015-04-22 01: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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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17岁的大学生冯某正值青春年华,却因开学之日与同学到校外饮酒过度,致酒精中毒而死。惊闻噩耗的父母在悲痛之余,以校方监护教育监管不力,疏于管理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近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东方今报记者耿彩霞通讯员和贵平贾若男

【案件回放】

17岁大学生饮酒后猝死

家住义马市的冯某出生于1997年,从小学习就非常优秀。2012年7月,年仅15岁的他便考上焦作市某高校,成为一名令人羡慕的大学生。2014年8月30日,冯某过完暑假到学校报到,当晚7点和同学在校外网吧上网。24点左右,冯某和同学从网吧出来后,就相约到校外的饭馆吃饭喝酒。他们七人边吃边喝,不知不觉喝了不少酒。

次日凌晨3点左右,同学发现冯某喝酒后失去意识,马上将他送到学校宿舍。3点50分左右,舍友突然发现冯某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冯某被送至焦作中央医院进行治疗,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1月3日,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了血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显示冯某的血样中检测到乙醇,其含量为313mg/100ml。焦作司法鉴定所对冯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冯某系因急性酒精中毒,中枢神经系统受抑制,呼吸中枢麻痹而猝死。

冯某的突然死亡,对冯某的父母冯某军、张某打击很大,在悲痛之余他们以学校监护教育监管不力,疏于管理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学校在安慰冯某父母的同时,先支付了鉴定费6000元,又在2014年9月26日,与冯某的父母约定,由校方预付三万元整,作为诉讼相关费用,以诉讼途径解决此起纠纷,诉讼终结后按照判决数额抵扣,多退少补。

【法院判决】

学校承担20%的责任

2014年10月,冯某的父母冯某军、张某将学校诉至焦作市解放区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事发当天晚上被告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冯某等人不在宿舍也没能及时通知家长,因此,被告在管理方面没有完全尽到责任,因此被告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但冯某的真正死因是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猝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管理,因此家长也应当履行其应尽的责任。考虑到被告的过错在此次事故的参与度,法院酌定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为原告损失的20%。

经计算,原告起诉要求的各项损失共计515419.49元。被告学校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为原告损失的20%,即103083.90元。因在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被告预付的30000元双方作出了明确约定,该30000元应当从被告支付的赔偿款中扣除。因此被告实际应当支付原告的赔偿款数额为73083.90元,法院遂依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某军、张某赔偿款73083.90元;驳回原告冯某军、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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