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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 公安局长应诉成省内首例

来源: 2015-04-22 0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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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7日下午,柘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告官”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特殊的是,柘城县公安局局长宋德启主动出庭应诉。据悉,这是河南省首个“民告官”案中公安局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这个“首个”的出现,离不开今年5月即将施行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东方今报记者倪政伟葛庆勋通讯员杨委峰贺德威/文图

“民告官”案公安局长主动应诉

2014年12月5日上午9时许,原告吕某将本村村民吕某某家的落水管和下水道砸毁,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337元。柘城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吕某行政拘留五日。原告吕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3月3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于3月5日向被告柘城县公安局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有关材料。

“公安局要对群众负责,敢于面对群众的诉讼。”柘城县公安局一民警说,局长宋德启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尽管这是一个普通案件,但为了体现对群众负责,决定亲自应诉。

当天庭审时,柘城县公安局局长宋德启代表被告柘城县公安局主动出庭应诉。法院通过官方微博对这起行政案件进行全程直播,部分人大代表列席旁听。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的行为只应该受到批评、罚款等处罚,被告出示了执法证据和处罚依据。法院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合议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

有助于化解原被告矛盾

据介绍,以往受“官本位”、“失面子”、“当被告”等观念的影响,行政案件中“告官不见官”的现象普遍存在。“宋局长出庭应诉,打破了‘民告官’传统,为全县行政单位作出表率。”柘城县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天峰这样评价说。

据悉,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能缓和原被告矛盾,更有助于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而打破这种传统的背后,则是2015年5月即将施行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去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颁布25年来的首次修改。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强了对原告诉讼权利的保护,加大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当天庭审后,柘城县人民法院院长张书勤告诉记者,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律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体现了对公权力的监督限制,“修改后法律特别强调,‘告官要见官’,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缓解了官民矛盾,有利于案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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