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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罚相当” 立法需留下相应弹性空间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9-01 04: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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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天315维权

    □大象新闻评论员 陈思

    消除“过罚不当”的质疑 不能一“减”了之

    卖5斤不合格芹菜赚了20块钱,被罚6.6万元。此项执法,被榆林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承认属于“过罚不当”。对此有人质疑,毒芹菜的危害性较大且执法也有相关法律依据,不应是“过罚不当”。

    看待这一问题,要结合另外一则信息: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中,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罚款超过5万元的有21起,而它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一次执法或有争议,但如果此类“争议”短时间连续出现了21起,那就存在不合理。无怪乎有人心中存个疑问:该不会想着靠罚款创收吧?

    当这个疑问在心里扎了根,那么执法过程中的很多做法,都将遭受“吹毛求疵”的不信任:化验真的需要用掉两斤芹菜吗?化验结果需要等一个月吗?芹菜早已售完,找不到票据不是正常现象吗?

    要扭转这种不信任,并不简单。

    只是一味减少处罚金额,有可能是懒政怠政,扭转不了这种不信任。只有拿出更严格的流程、更切实的证据、更合理的判罚。同时在生产、种植的源头给予“毒蔬菜”、“毒食品”以打击,让老百姓真正有了饮食安全感,对执法的努力有了感知力,才能重新收获信任,才能既没有伤害小微市场主体的活力,也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大象新闻评论员 李长需

    谈论榆林“芹菜案”的另一种姿势

    说到榆林“芹菜案”,满屏的“过罚不当”,呈现出的几乎是“一边倒”万炮齐轰姿势。这不奇怪,舆论只看到了涉案芹菜数量和案值小,选择性忽视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事实上,罗某夫妇所售的芹菜,远非“不合格”那么简单。

    它测出了“毒死蜱”的残留量为0.11mg/kg,超过了国家食品安全要求的一倍多,是妥妥的“毒芹菜”。

    “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杀虫剂,“不到一克会毒死人”,也可导致胎儿发育畸形或影响儿童发育,以及毒害人体神经系统,危害性不言而喻。

    而执法者最重视也是最紧张的,就是这些“毒”字号食品。但“芹菜案”一事最值得公众关心的“毒”被“忽略”不提,而彰显金额之大。正如网友所言,如果当初的报道换一种姿势,没有隐瞒“毒死蜱”的信息,写成《“毒死蜱”超标1倍多,榆林夫妇售卖5斤“毒芹菜”被罚6.6万元》,舆论会不会是另一种样子?

    “过罚相当” 立法需留下相应弹性空间

    在公众眼里,榆林“芹菜案”是“小过重罚”,但在执法者眼中,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案值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则将金额变为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

    无论按哪个规定,对罗某夫妇的处罚,都未超出法定额度,从农药残留(毒死蜱)的客观后果或潜在危害来看,该处罚决定也未必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罗某夫妇还有获免处罚的机会,但因其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也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免于处罚就享受不到了。

    由上不难看出,执法者面临此景是很尴尬的,“要么不予处罚,要么就重罚”,想要找点“过罚相当”的空间,不太容易。所以“芹菜案”的问题,可能主要不是执法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立法的问题。要想“过罚相当”,在执法上体现多样性,最重要的是在立法上多加以完善,留下“过罚相当”的弹性空间。

    @silent06428:

     就算是他错了,也应该考虑实际情况,先教育引导,普法,难道法律设置的目的是为了罚钱?很多农民是没文化,不懂啊。

    @源源整整:

    关键还是源头把控,不是所有商贩都有鉴别的能力,只处罚终端都是偏颇的。

    @_总之占名:

     法律就是这样啊。它既然是被督查到的而不是社会监督,说明这件事情是市场监管部门主动用于舆情公开的,说明内部都认为不合理,一个部门来公开这个案子,只有两个目的,一是警示监管部门,二是警示不法商家。

    @媮娱自乐:

     检测时间一个月,这个结果对这批芹菜来说没意义了……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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