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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对家暴“零容忍”:个人制止家暴可认定见义勇为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5-25 0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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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4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提请审议《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

    家庭暴力严重影响着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5月24日,在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王姝

    现状:家暴问题存在处理周期长等难题

    据了解,制定条例是推动解决河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河南省反家庭暴力工作成效显著,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反家庭暴力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其中包括家庭暴力问题依然突出,存在排查化解难、证据认定难、处理周期长等难题;反家庭暴力的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整体合力有待进一步提升;告诫书、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规定得不够具体,可操作性不够强。

    因此,通过制定条例,解决我省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堵点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此次《条例(草案)》共6章44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与附则。

    界定:经济控制也属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核心内容。《条例(草案)》采取了分类归纳和具体列举的方式明确界定了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等类型,为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奠定了基础。

    其中,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目睹家庭暴力造成精神损害的家庭成员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家庭成员以外具有扶养、寄养、同居、监护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或者曾经具有婚姻、监护、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的,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鼓励:个人制止家暴可申请见义勇为

    《条例(草案)》规定,加强政府领导,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参与的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

    同时,强化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等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等建立警情联动机制,形成整体合力。要求充分发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依法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条例(草案)》明确,个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重点:对特殊人群实施特殊保护

    在特殊群体的保护方面,《条例(草案)》将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作为特殊保护人群,明确了特殊保护的原则和措施,规定了强制报案制度。

    同时,重点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明确规定了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相关组织和个人没有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应当采取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询问;将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之一;在办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对监护人进行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可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监护人。

    预防:将预防家暴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基础环节。《条例(草案)》从宣传教育、排查调解、基础保障等方面强化了预防措施。

    其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并对教育、民政、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同时,明确规定将预防家庭暴力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并通过基层排查、人民调解、用人单位调解等方式,排查家庭暴力隐患,及时化解家庭纠纷。此外,还规定了反家庭暴力信息共享机制与业务培训机制,为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的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处置:完善临时庇护场所建设管理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明确建立了集发现报告、联防联动、关爱服务、检查推进等于一体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置工作机制,并对有关各方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工作流程上,要求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投诉的受理、跟进和转介等制度,明确“首接责任制”,详细规定了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多种求助途径。对告诫书的出具条件、内容、程序、送达与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

    同时,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完善临时庇护场所建设管理,明确规定了对受害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以及心理辅导等救助措施。

    保护:详细规定七项人身安全保护令

    为解决当前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的证据标准不清晰、执行面临困境等问题,《条例(草案)》详细列举了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类型,规定了法院对受害人举证的帮助指导责任。其中详细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七项具体措施。

    其中包括: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场所内从事影响申请人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四)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住址、收入来源等相关信息;

    (五)禁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六)责令被申请人搬离申请人住所;

    (七)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请人已搬离与被申请人共同住所的,不得将申请人的行踪或者联系方式告知被申请人,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列明申请人的现住所。

    同时,结合七部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细化了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方面的具体协助执行义务。

    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条例(草案)》对上位法已有规定的不作重复规定,增加规定了不履行首接责任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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