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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图解替考作弊入刑案例 当“枪手”是要付出代价的

来源: 2016-05-20 05: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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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生效的第一次高考,其中明确将包括高考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罚。为了提醒广大即将参加高考的学子诚信高考,5月18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推出诚信高考图解系列第二期,用图解的方式,梳理了北京海淀法院审结北京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前后经过,并对替考入刑进行了法律解读。

东方今报记者张静

今年1月14日,北京市海淀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试罪一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检方指控

2015年

10月间

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015年

12月26日

上午

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5年

12月28日

被告人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入刑的有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

代替考试罪

依据这些规定,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处罚。

诚信考试光荣违规作弊可耻

广大高校在校生和高二生要珍惜自己的前程,抵制利益诱惑,拒绝当“枪手”。绝不要因做违法犯罪之事而受到刑事处罚。

6月25日、26日有两场高招咨询会

5月19日,记者从省招办获悉,我省今年将继续于6月25日、26日,在郑州举办2016年普通高招现场咨询活动,为高校和考生提供面对面交流咨询的机会。

据介绍,郑州普通高招现场咨询活动于6月25日、26日举办,省招办委托河南农业大学、黄河科技学院具体承办,免费为高校安排咨询场地,免费接待考生咨询。

从去年开始,在河南农业大学举办的高招咨询活动,举办地点改为河南农业大学龙子湖校区(郑东新区龙子湖高校园区平安大道与东四环交叉口西北角),邀请在河南省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录取的院校参加咨询;在我省纳入本科三批和专科批录取的院校,在黄河科技学院南校区(郑州市紫荆山南路666号,南三环与紫荆山南路交叉口南1000米)参加咨询。

东方今报记者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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