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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前夕,焦作中院发布五起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6-02 22: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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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象新闻记者 耿彩霞

  6月2日,焦作市召开“清洁美丽世界,你我携手共建”生态环境典型司法案例发布会,焦作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余同云发布了五起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典型案例,案件中的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有的还被判决承担附带民事责任,经济赔偿金额高达110余万元。

  ▲ 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情介绍:2019年至2020年期间,葛某甲纠集葛某乙、刘某某为非法牟取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博爱县寨豁乡汉高城村铁场、汉高城村南盗采水云母粘土矿,经测量、鉴定,矿土数量达11670.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83535元。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主动缴纳了罚金。

  裁判结果: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博爱县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葛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葛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葛某甲的违法所得7万元,另外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判决葛某甲承担受损山体环境生态修复费用36.2万元和评估费用60000元。

  ▲ 焦作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余同云作发布

案例二: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案情介绍:石某甲、石某乙在新乡市经营管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为减少处置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二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购进两台货车并非法改装成罐车,交给张某某,让张某某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当中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置。张某某雇佣司机孙某某、宋某某,多次趁深夜无人之机将废液从新乡拉运到焦作,倾倒到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附近中州铝业公司的泄洪渠内。2019年10月24日夜间,张某某、宋某某再次作案时被中州铝业公司巡逻人员发现、盘问,并扣留车辆。经依法鉴定和科学测算,涉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倾倒数量约2000吨至4000吨。

  裁判结果: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甲、石某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明知是有害物质仍非法倾倒,后果特别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五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自参与作案的次数、污染物数量以及罪后表现等犯罪情节,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五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8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100万元的罚金,作案车辆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宋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裁定准予宋某某撤回上诉。

案例三:李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情介绍:2016年至2019年,温县祥云镇北贾村村民委员会租得该村第五小组13亩地作为垃圾掩埋场,并将垃圾掩埋场对外承包,承包合同载明: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有权在垃圾填埋场土地内挖坑、深度不限,所取土可出售给第三人,收入归承包人。涉案土地由李某实际承包、经营。为牟取利益,李某在上述承包地上挖坑取土,售卖给周边村民建房、修路使用;张某某协调经营,帮助李某非法取土,并收取好处费。经测绘、评估,取土面积为5604平方米(合8.41亩),取土深度东部为3至9米、西部为9至12米不等,其中基本农田类耕地8.09 亩、设施农用地0.32 亩,所有被挖损的区域耕地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已经无法耕种,估算土地复垦费用总投资115.7万元,复垦及管护期限为4.5年。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李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由二人和北贾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某、张某某、北贾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破坏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李某、张某某的行为性质、表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继续犯罪的可能性、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以及三被告人在共同侵犯公共权益过程中的行为、过错大小,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三被告人限期进行涉案土地复耕,如不能完成则按照李某50%、张某某30%、北贾村村民委员会20%的比例承担修复费用的支付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四:任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0年7、8月份,任某某、李某某先后分别或结伙携带钓鱼竿、探照灯、粘蝇纸、瓶子等工具,在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南二街、谢旗营镇王道村砖厂南侧非法粘捕壁虎,数量合计90余只。经鉴定,二人捕捉的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裁判结果: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参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二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例五:周某、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情介绍:2014年至2018年,焦作市某公司职员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快递运输方式从他人处购得虎牙、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狮子爪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经评估价值17.19万元。上述动物制品有一部分被周某加价转卖。其中,熊某某从周某处购得8颗虎牙后又加价转售给他人,经评估价值73500元。周某某从中获利22667元,熊某某从中获利12700元。

  裁判结果: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周某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对熊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二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图片来源:焦作市委宣传部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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