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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对于某些股份制国有公司、企业中工作人员的犯罪,法律规定不明晰,身份界定成为难题。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建议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将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范围作出规定,以便准确适用刑法,有力惩治职务犯罪。
□大象融媒飞象队·东方今报特派北京报道小组/文图
国企工作人员身份不明晰
蔡宁表示,当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减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越来越多,国家出资企业的类型不断丰富,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界定问题也凸显出来,“如不及时加以明确,将影响对侵害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影响国有公司、企业改革发展”。
根据刑法规定,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侵吞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和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在定罪量刑上,国家工作人员要比非国家工作人员重。而身份的认定,直接涉及惩治腐败的力度。
蔡宁表示,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国有投资控股、参股公司工作人员能否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类案件司法标准不一,导致处理结果不同。
建议立法界定国企员工身份
蔡宁表示,2010年11月,“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委派主体扩大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进一步扩展了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蔡宁表示,这些司法解释和文件特别是“两高”《意见》出台后,对于统一司法标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两高”《意见》层级较低、效力不高,有必要通过立法解释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根据我国国有公司、企业中工作人员身份的实际状况,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解释,借鉴‘两高’《意见》有关规定,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