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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内打闹致同学伤残,新密法院:学校与监护人都担责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2-04-13 16: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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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鲍志刚 高朝阳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家长们的希望,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是家长和学校共同的愿望。孩子们的天性活泼好动,在成长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磕磕碰碰”,甚至会有些“不期而至”的意外。日前,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小学生因课间打闹造成他人受伤的案件。

  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孙某均为新密某小学学生。被告宋某与孙某课间在教室玩耍时,宋某用水笔砸孙某,水笔抛向孙某时,意外将一旁的原告陈某左眼砸伤,后经鉴定陈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陈某及其监护人将学校、宋某、孙某及监护人诉至新密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宋某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与原告陈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孙某的行为虽未直接导致原告受伤,但在教室这一特殊环境中与同学打闹也具有一定危险性,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原、被告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等具体情形,学校应对学生课外活动尽到足够的安全教育、管理义务等。最终,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案情,依法确定了各被告的责任份额,判决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学校作为教育行业,对学生不仅有教育义务,还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要依法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加强对在校生人身安全日常管理。家长也要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引导孩子遵纪守法和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为确保孩子们健康茁壮的成长共同做出努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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