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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万余条,依法打击严惩不贷!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3-23 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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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鲍志刚 王俊峰 梁晓静/文

  相信很多人都被一些自称“房屋买卖、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的推销来电“骚扰”过。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收集、贩卖,各种推销、诈骗侵入我们的生活,不仅扰乱了大家的日常生活,还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近日,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王某是某辅导中心一名工作人员,为了扩充生源、推广业务,为自己谋取利益,通过微信联系到刘某并先后两次分别以500元、700元的价格从刘某处购买新密市多所小学在校生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校、班级、家长电话、家庭住址以及其他信息,共达18000余条。刘某经营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要从事帮客户发短信业务,为获利刘某就将之前公司留存的客户信息,提供给没有信息资源的王某。(涉案刘某另案处理)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其判处刑罚。

  小编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强化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既要做到提高自身警惕,对于来源不明的链接、二维码慎点,对于含有个人信息的快递单、外卖单、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妥善处理,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更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绝不姑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责任编辑:朱永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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