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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生育期只有短短几年 女性应聘需要小心这些坑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08-30 06: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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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天315维权

    李春(52就业网总经理):

    女性求职小心这些“坑”

    慎重考虑附加条件

    这样的奇葩招聘规则,会被求职网站拉黑!签这个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应的,本身就已经违反劳动法。

    我接触的一些企业,生存压力很大,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意承担成本,他们在初次招聘时就会根据性别淘汰。一般不会直接卡掉女性,会按照个人情况,已婚未育要比已婚已育更容易被刷下。明着不写性别限制,但在实际面试里就会以“综合能力”“沟通能力”“反应能力”等等各种理由搪塞求职者。

    在我看来,一些岗位确实存在性别之分,劳动强度较大的岗位更愿意录取男性,行政后勤类的岗位会偏向女性。在求职的时候,大家也要认真筛选公司,如果对方给出自动放弃社保、怀孕就离职、低底薪有补贴、无条件接受加班等等这样的入职条件,大家就一定要慎重考虑,是不是还要继续。

    (大象新闻记者 张莉)

    李贵成(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女性不能牺牲生育权

    委曲求全不如一走了之

    要求女员工怀孕就离职的公司,不代表主流,这种公司的做法跟国家的发展方向是背道而驰的,也是违反劳动法的。

    如果有公司私下要求员工签订不平等协议,员工要勇于反抗,可以与企业进行谈判,如果实在不能在这家公司工作,不如一走了之,女性的黄金生育期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不能牺牲自己的生育权在公司委曲求全。

    女性面对企业给出的不平等条款,要敢于说“不”,敢于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必要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企业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不能因为追求企业效益而违反法律,要主动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

    政府应该加强执法,采取相关措施,避免就业歧视的情况发生。

    社会要创造男女就业平等的氛围,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尊重妇女的生育权。

    (大象新闻记者 王晓娜)

    秦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被迫签不平等承诺书时

    一定要录音录像保存证据

    1.承诺书条款严重侵犯劳动者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2.法律对于女性职工予以特殊保护。

    3.劳动者可依法维权。

    首先,从合同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承诺利用了劳动者处于明显劣势地位而签订,属于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从法律的角度讲,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一旦怀孕,自动离职”的承诺,既显失公平,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且不得安排女性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另外,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性职工,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最后,在平时的工作中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强迫签署对自己不利的承诺书的录音录像、加班的打卡工作记录等。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处理,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不同的违法类型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大象新闻记者 陈柯旭)

    女职工

    7个必备知识点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提醒:在98天产假基础上,各地的修订条例均延长了产假。)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7.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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