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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9月底前投案自首或主动交出枪爆等非法物品,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来源:大象新闻 2022-03-29 1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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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王韶卿

3月29日,记者从河南省公安厅了解到,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危险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明确,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严禁制造、持有危险物品,并立即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指出,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剧毒化学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

《通告》规定,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凡违反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剧毒化学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9月30日前主动交出危险物品,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通告》明确,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危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涉危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涉危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举报危险物品线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剧毒化学品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枪支、弹药、仿真枪、弩、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剧毒化学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涉危等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涉危等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玩具枪

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玩具制造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相似,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

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通告》明确,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弩是指以机械外力助推箭的发射装置。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剧烈急性毒性危害并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备注为剧毒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和天然毒素,还包括具有急性毒性易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化学品。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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