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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品会不正当竞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2-10 21: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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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对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以下为全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3号

  当事人: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5679254937

  根据相关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明:2020年8月至12月,当事人为获取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开发并使用巡检系统,获取同时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销售的品牌经营者信息,利用供应商平台系统、智能化组网引擎、运营中台等提供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减少品牌经营者的消费注意、流量和交易机会,限制品牌经营者的销售渠道,妨碍、破坏了品牌经营者及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及相关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协议、往来邮件记录、服务器操作日志、相关销售结算记录、相关举报材料、相关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明。

  2021年2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陈述、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佰万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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