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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助力民工讨薪:逃避支付的可报案,不立案的检察监督

来源:澎湃新闻 2020-12-23 1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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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要求毫不手软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针对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可向公安刑事报案。12月23日,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2020年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今年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有的劳动者也因工资拖欠生活陷入困难。有记者提问,检察机关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时,如何实现兼顾维护农民工权益和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效果?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表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一方面立足司法办案,强化法律监督,毫不手软地依法惩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努力为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撑起法律的“保护伞”。另一方面围绕案件办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护航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和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在做好农民工“护薪人”的同时,努力成为部分民营企业寻找出路的“救企人”。

罗庆东指出,对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困难的客观情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区分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资暂时拖欠与恶意欠薪犯罪的性质,综合考虑欠薪者的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确保案件认定准确,处理妥善。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根据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出现拖欠劳动者报酬时,要注意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协商,不能以上述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对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难以支付的,应当充分向政府部门说明客观情况,不能不予理睬,逃跑、关机或者直接表示拒绝支付。”罗庆东表示,对于已经被立案的涉罪企业主,要主动向司法机关认罪认罚,并多方筹措资金支付欠薪,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

罗庆东指出,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出现工资被拖欠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首先,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和投诉,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布责令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拖欠工资;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逃避支付,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刑事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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