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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11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牙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提出,牙膏命名涉及功效宣称内容的,产品应当具有与命名内容相符的实际功效;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才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这意味着,当前市场上存在的牙膏功效宣称混乱、部分宣称与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界限模糊问题将得到遏制,牙膏市场拟再上“紧箍咒”。
今年6月发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此次《办法》规定,除功效宣称部分应符合分类目录确定的允许宣称范围外,牙膏标签其他部分同时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等。
牙膏备案人在完成产品功效评价后,方可办理备案。功效评价依据的摘要在办理备案时应一并提交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功效评价的,将给予处罚。
目前,该《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2日。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