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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提供虚假信息?罚你没商量!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6-20 17: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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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冯晓玉 萌友 杨鹏云/文图

  近日,新乡市红旗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过程中查实,案件原告故意提供虚假被告联系方式。法院依法对其开出了5000元的“罚单”。

  在原告张某诉被告葛某、新乡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为了避免公告送达、节省诉讼时间,尽快达到诉讼目的,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葛某虚假送达地址,并以自己名义办理电话卡伪造成被告联系方式提交给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红旗区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新生发现张某可能存在向法院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法院审查证实,原告张某故意提供被告虚假电话号码、虚假送达地址,并由其哥哥冒充被告签收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程序,造成不良影响,遂依法对张某做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张某收到罚款决定书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6月18日,张某来到红旗区法院自愿缴纳了罚款。

  法庭是庄严神圣的场所,代表着国家法律权威。诚信诉讼是民诉法对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个别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行为中的不诚信行为,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权利和正常诉讼秩序。面对不诚信民事诉讼行为,红旗区法院敢于亮剑,加大惩戒力度,努力构筑良好的民事诉讼环境。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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