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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立法明确:市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在郑州违反最高罚200元

来源:河南日报客户端 2020-06-03 21: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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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其中,《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禁烟条款”作出修改,明确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

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全面禁烟

  《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自1996年开始生效,其中第十六条明确:“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专设吸烟地点,除专设吸烟地点外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随着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市民对健康要求越来越高,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关于“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和“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要求,河南省遂立法明确,将原本“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可设吸烟地点”的内容全部删除,明确上述场所全面禁止吸烟,包含电子烟。

  新通过的《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城市市区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吸烟场所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全面推行无烟机关、无烟单位建设。 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含电子烟)。

郑州市有关条例同期修改,室内公共场所吸烟可罚

  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其中,《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作出修改,明确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此外,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吸烟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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