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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宋明增
通讯员 彭晗菲
案情回顾:
第三濮清南引黄蓄灌工程,作为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引黄入冀补淀的主体工程,自通水以来为沿线两岸粮食丰收发挥重要作用。由于缺乏有效管理,第三濮清南清丰县某镇范石二村界至后寒泗滨界河道及沿岸存在大量生活垃圾、漂浮物,河道水质及周边空气环境质量下降,对河道附近百姓的农业生产、日常生活及身体健康产生了影响,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并履行诉前程序,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对河道内垃圾、漂浮物情况进行整改,履行法定管理保护的职责,结束了公共利益继续受侵害的状态。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第三濮清南范石村段河道内出现大量生活垃圾、漂浮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行公益监督职能,依法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结束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而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与幸福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政府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五条:“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资源治理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