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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赵明
■耿彩霞 通讯员 时俊亚 徐耀军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赔偿责任人廉某因未投保交强险,承担了交强险责任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
曹某驾驶原告张某伟的小轿车与廉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认定,廉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伟的小轿车维修共花费8200元。另查明,被告廉某的二轮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遂张某伟诉至法院,要求廉某赔偿其车辆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廉某驾驶的摩托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依法判决廉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6200元由廉某承担70%计4340元,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结合原告的修车时间,从事故发生起共计15天共150元,由廉某承担70%即105元,共计64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