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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二审择期宣判!刘鑫庭上表示自己没有过错,江秋莲:不认同

来源:大象新闻 2022-02-16 15:4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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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张子琪 吴紫翼
2月16日下午1时30分左右,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经过四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庭审现场,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审开庭后,江秋莲告诉大象新闻记者,她并不认同刘鑫在庭上表示“没有过错”的说法,“这些问题自有法官来判断,我相信法律的制裁。”

在今天的庭审中,当事人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刘鑫律师还在庭审现场用纸板还原了案发现场的情景,另外将刘鑫报警的录音做慢放处理并在庭上进行播放。
2022年1月10日,城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上诉人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一审程序正当,对于追加共同原告及共同被告问题,一审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已向双方释明。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准确,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三、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四、上诉人在上诉主张中以捏造事实、编造谎言的方式推卸自身责任,背离诚信。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主观恶性和对被上诉人的精神伤害并非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弥补。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一审公正判决。      
庭审中,合议庭组织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围绕一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刘暖曦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了最后陈述。经过近4个小时的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对于刘鑫的上诉,江秋莲称这是她的权利,并表示对“江歌案”二审充满信心,相信法律的最终裁决。
 
责任编辑:兰明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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