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频道 > 河南

新闻线索在线提交

从9年刑期到判3缓5,一起伤害致死案为何大转折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1-01 07:59:28
  • 关注官方微信

  • 天天315维权

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命运的轨迹就是这么不可琢磨,歌舞升平转眼就可以天塌地陷,你我的因果眨眼间就会插入影响一生的“第三者”。
01 张三处理私人纠纷,过路人李四介入动手,反被一拳KO
一天,张三(37岁)携妻子驾车在妈妈所住小区门口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年轻女子发生刮擦。在两人协商处理事故期间,李四(60岁)路过现场,数次上前称张三应负事故全责,并让该女子向张三索要赔偿。
张三和李四因此发生争吵。之后,李四首先朝张三面部挥击一拳,张三遂随即回击李四头面部一拳,致李四仰面倒地昏迷。倒地路面,为水泥砖硬化路面。
其后,张三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赶至医院与被害人家属协商救治,并于次日预交医院押金20000元。
三天后,张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又过了12天,李四因头面部外伤致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脑疝形成,伤情属重伤二级,医治无效死亡。
02 事发场景还原,并被证实李四喝酒了,经常爱管闲事
监控视频证实,李四进入事故处理现场,并多次上前围观。后来,他先挥拳打了张三面部一下,张三回击一拳,李四仰倒在地。
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走访、查询等多种方式,未找到与张三发生刮擦的骑电动车女子。
剐蹭发生后,像是喝酒的李四过来对张三说:“你车没打转向灯要负全责”,并对被撞女子说“你找他要钱”。张三妻子说:“这个事处理的话也不用你,我们有保险、有交警”,但是,李四还是对那个女子说,找张三要钱就行了,反复说了多次。(张三供述、张三妻子曰)
后来,张三和这个老头吵吵了十几分钟,张三说:“你操的哪门子心,要了钱你还能分点吗”,并且有些激动用手指指老头。老头就说:“你还敢打人吗?”张三回:“你敢打打试试吗?”接着,李四朝张三面部打了一下,张三回打了李四面部一拳,李四仰面后脑着地后就不动了。(张三供述、张三妻子曰)
事发前,李四骑电动车找正在附近乘凉的妻子。妻子让李四回家吃饭,并推了坐在旁边的李四胳膊一下,李四被推得手碰到了地上,之后李四就骑车走了。(李四之妻曰)
这一幕正好被人看到了。当时,李四妻子骂李四:“你喝点马尿不知道姓么了,给我滚回家”,接着推了李四一下,李四就倒在了地上并打了一个滚。(张三之母曰)
李四偶尔喝点酒,喝点酒后话就多(李四之妻曰)。他和邻居关系不好,爱管闲事,爱喝酒(张三之母曰)。张三的父母认识李四,张三不见得认识李四,李四刚办完退休,在家天天玩,有时喝点酒,爱管点闲事(附近超市经营者曰)。是的,听别人说该人平时爱管闲事(附近打牌者曰)。
03 张三一审被判9年,李四被认定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中级法院一审认为,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李四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四在张三与他人因交通刮擦协商期间,主动发表自己的意见,争执中其先动手挥击张三头面部,对案件负有一定的引发责任,但依法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鉴于本案系突发性事件,张三具有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九年。
宣判后,张三以“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证据不足、判决理由不当;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被害人对案件引发存在明显过错”为由,提出上诉。
04 张三赔偿60万,与李四家属达成谅解
二审开庭审理期间,张三妻子与被害人李四家人自行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且过付完毕。李四家人出具谅解书,请求二审法院对张三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审中,张三和检方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综合张三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建议对张三改判缓刑。
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也更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判断和接受程度。被害人李四对案件引发具有过错,但是,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综合以上,二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故意犯罪;二、李四对案件引发是否具有过错;三、张三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05 张三行为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张三的行为被定性为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却确定刑期至关重要。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起刑点为十年;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者之间什么相同和差异呢?
它们在主观上都对死亡结果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但是,明显的区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放任的态度);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
换更通俗的话来表达:我只是想伤害他,不想消灭他,但他死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我没有想伤害他,更不想消灭他,但他死了——过失致人死亡。
因此,只有对被告人主观意图进行研判,才能准确定性。这种主观意图不能只是从被告人供述中寻找,还要结合案发原因、施暴过程、作案工具和事后救助等方面综合认定。
本案中,首先,张三与被害人李四案发前并不相识,案发中李四主动干预张三交通事故的处理、执意唆使他人向张三索要赔偿,首先挥击张三的头面部,从而引起张三的回击行为,所以,在案证据不能证实张三存在伤害李四的心理动因及预谋。
其次,从打击的部位、力度、次数看,张三系在遭到李四的击打后本能地进行回击,对打击的部位不具有选择性,在案检验鉴定书证实,李四被击打一拳造成的损伤情况,未达到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即:张三的回击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后果达不到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
再次,从张三回击行为的积极程度看,现场监控视频能够证实本案的发生具有突发性,且李四倒地后,张三并没有继续上前击打,而是立即对李四进行施救并及时拨打120,防止伤亡结果的发生。
最后,从被害人的死因看,结合尸检鉴定书、李四被击倒地的实际情况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属“多因一果”。仅根据监控视频显示的张三挥拳的动作幅度以及李四颅脑损伤的情况,认定张三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有失偏颇。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张三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本能回击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准确。
06 李四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
实践中,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过错行为的实施者是被害人。其次,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伦理规范,应当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第三,行为是出于故意。第四,行为人的过错须达到一定的程度。第五,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且过错行为的发生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时间上的相近性。第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发生。(源自:人民法院报《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
比如,夫妻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方采用拳脚相向甚至刀砍等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即便是被害人挑起了争吵,该行为也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虽然不能决定被告人的行为定性,但是却可以影响被告人的量刑,即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李四在事故双方无冲突的情况下,不分是非地干预事故处理,并执意唆使被剐蹭女子向张三索要赔偿,后又在与张三发生言语争执的过程中,首先挥拳击打张三头面部这一敏感部位,进而引发张三的本能回击,应当认定李四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07 张三的回击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需要同时具备5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条件(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和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020年8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称:“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针对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李四在与张三发生争吵的过程中,挥拳对张三头面部的击打行为,达不到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的“不法侵害”的认定条件,因此,张三的回击行为也不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现实紧迫性。故张三的行为依法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一认定也符合《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一条规定:“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后果、张三具有的法定减轻、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判决:撤销售一审判决,张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猛犸编辑:杨眉|原创声明|本文系独家原创,未经猛犸新闻书面正式授权,谢绝任何媒体网站、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以任何形式转载。
 
责任编辑:郑国锋
有新闻想爆料?请登录《今报网呼叫中心》( http://www.jinbw.com.cn/call)、拨打新闻热线0371-65830000,或登录东方今报官方微信、微博(@东方今报)提供新闻线索,联系邮箱:jinbw2004@126.com。
  • 时政
  • 河南
  • 社会
  • 民生
  • 财经
  • 教育
  • 行业
  • 综合

东方今报|资源手册|呼叫中心|联系我们|版权声明|法律顾问|广告服务|技术服务中心

Copyright © 2005 - 2020 JINB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东方今报·今报网编辑部  版权所有:东方今报社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