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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拆羊圈向开发商索要补偿,是行使权利还是敲诈勒索?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1-01 07: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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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路治欧
(资料图片 李新华 摄)
房地产公司要开发房地产,刘卫民被征用耕地上的羊圈还没有获得补偿。于是,他两次阻拦施工,最终获得该公司8万元补偿。之后,他又要求该公司支付了2万元羊圈拆迁费。
两年后,54岁的刘卫民被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他的弟弟、52岁的刘东风因为代其写收据、代其签字,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共犯,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村民要求补偿羊圈属于“非法占有”吗?补偿后以另一名义又索要补偿是行使合法权利还是敲诈勒索?如何认定刘东风代写收据、代签字的行为?
01 拆除羊圈索要补偿,两年后被以敲诈勒索公诉,犯罪数额可判3-10
2019年4月27日,刘卫民、刘东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5日,两人被批捕。7月9日,通许县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此果之因是两年前的一个羊圈。
检察院起诉书称, 2017年7-10月份,河南省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通许县民生路北段东侧施工过程中,刘卫民与刘东风二人以鸿海国际项目部征用的地上有需拆迁的羊圈为由,多次威胁、要挟、阻挠该项目正常施工,并分两次索要现金10万元。
据此,通许县检察院认为,刘卫民、刘东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工等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触犯刑法,且属共同犯罪,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规定的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所以,刘卫民、刘东风一旦被法院认定敲诈勒索10万元,就将面临3-10年的有期徒刑。
02 弟弟刘东风帮政府官员做哥哥的工作,代写收条代签字成共犯
在法院审理中,相关事实越来越丰富、清晰:羊圈和其所在的耕地都是刘卫民家的,在这块土地上将开发鸿海国际房地产项目。事发之时,耕地补偿款已经打到刘卫民的农业补贴账户,但是,刘卫民不同意该补偿金额,也没有从账户领钱,主要原因是土地上的羊圈未得到补偿。
羊圈被认定为私自违章搭建,属于不予补偿范围。根据通许县政府文件规定,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在集体土地征收中不予补偿。2017年4月,通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向刘卫民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
对此,刘卫民并不认同,于是,两次阻拦鸿海国际项目的施工建设,要求给予补偿。为此,通许县政府牵头成立的土地征收项目部工作人员、县国土局副局长罗海燕找到昔日战友刘东风,让他做哥哥刘卫民的工作。
经多次沟通,罗海燕与刘卫民达成一致意见,由鸿海国际支付羊圈补偿款8万元,并另行给刘卫民盖一个羊圈。2017年7月24日,刘东风收钱后写下“今收到羊圈款8万元整”的收条,刘东风以证明人身份也签了字。
拆除羊圈后,鸿海国际项目工人准备将羊圈的砖块、预制板、树木等杂物清除,刘卫民又要求支付羊圈拆迁清理费用,声称不补偿不让施工。10月22日,鸿海国际项目经理石文玲给老板何虎伟汇报后,经与刘卫民协商向其支付了2万元。石文玲让在项目上干活的刘东风打了收条“今收到鸿海羊圈拆迁费2万元整”,并代刘卫民签了字。
相关证据表明,刘东风自始至终未参与阻止施工,也没有从羊圈的10万元补偿款中分钱。刘东风说:“我从头到尾都在帮鸿海国际项目做哥哥的工作,没想到成了共犯。”
03 法院认定收8万元补偿是合理的,第二次收2万元属敲诈勒索
2019年12月20日,通许县法院下发一审判决,因犯敲诈勒索罪,刘卫民被判有期徒期1年2个月,弟弟刘东风被判有期徒期10个月。
判决书未进行释法说明,未归纳争议焦点。其未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进行评析,只提了一句“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罗列完证据后,判决径直认定:刘卫民、刘东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阻工等要挟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且为共同犯罪。
接着,判决书对犯罪数额认定进行了阐述,将公诉机关主张的犯罪数额10万元,降低至2万元。这无疑大大减少了二被告人的刑期。
法院认为,尽管相关部门认定羊圈系违法建筑,按文件规定不予补偿,但二被告 人自认为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从事畜牧业是合法的,且羊圈长时间无人监管,在拆除时要求补偿是合理的,其不让施工主要是反映羊圈拆除补偿的诉求。该八万元是二被告人与土地征收项目部工作人员协商的结果,主观上无敲诈勒索鸿海国际的故意。因此,该笔8万元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二被告人在八万元收条上注明为羊圈款,已经补偿完毕。但二人仍以羊圈遗留砖、预制板等杂物清理为由,以阻工相要挟,鸿海公司出于工期进度的压力被迫给付二万元,应依法认定为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
刘家兄弟俩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上诉到开封市中院。2020年4月28日,开封市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前,刘东风已服刑完毕。
04 获得补偿8万元后再索要2万元,是行使权利还是敲诈勒索?
按照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让自己或第三人获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4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判决结果显示,虽然法院未明确否定政府对羊圈系违法建筑的认定,但采纳了辩方的观点: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相关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用途的行为,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说明刘卫民索要补偿是合理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既然获取8万元的行为不属于敲诈勒索,那么与收取8万元相关的证据就不能再作为入罪证据。刘卫民辩护律师、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军认为,基于这一逻辑进行证据剔除之后,认定刘卫民敲诈勒索2万元的证据,只有鸿海国际项目经理石文玲和其老板何虎伟的证人证言。其中,何虎伟的说法来源于石文玲。这意味着只有石文玲一个人指控刘卫民敲诈勒索,而刘卫民供述和辩解自己没有敲诈勒索。如此,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明显不足。
那么,刘卫民又索要2万元补偿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国土局副局长出庭证实,当时约定8万元补偿款,仅指的是羊圈搬迁,并没有明确说该8万元包括地上附着物的价值。这至少说明刘卫民和鸿海国际对8万元是否包括地上附着物是有争议的,相应补偿并非明显不属于刘卫民可以占有。基于此,刘卫民主张权利属于合法诉求。
石文玲在出庭作证时,也明确提到:2万元是双方对羊圈拆除后的砖块、预制板、树木等财产整体作价协商得出的。这进一步证明鸿海国际出价2万元,属于民事意思自治行为。
05 “口头上不让施工”是否属于刑法上的恐吓、威胁等手段?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使被害方精神上受到强制,令其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交付财物。
按照法律界通常说法,威胁、要挟、恫吓的种类没有限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暴力也可以非暴力,可以正在实施也可以未来可能实施,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所以,刘卫民的说法是否让鸿海国际产生恐惧心理并不得不交付财物,需要进行综合判定。
律师张永军称,鸿海国际项目经理和老板何虎伟在支付2万元补偿款时,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向土地征收项目部反映该情况,而是时隔近两年后才说当时“出于工程进度考虑”“迫于无奈”。显然,其在当时是少惹麻烦的正常心态,而非恐惧心态。
鸿海国际的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使用证上的土地范围是否包括刘卫民的耕地、当时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施工许可证,法院一直未查清。而根据法院查明的政府文书,对刘卫民土地的相关征地程序到2017年12月8日才届满,且明确告知如果期限届满,国土局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表明此前强制拆除羊圈及鸿海国际的施工均属于违法行为。
刘卫民在自己的耕地上阻止非法施工,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尽管以“口头上不让施工”来迫使鸿海国际支付费用,但是刘卫民以相当价值的利益与之相交换,不构成犯罪。
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东风参与实施了对鸿海国际的威胁、恐吓,代为写收条、代为签字也是在石文玲同意下的行为。
06 他山之石: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的两则参考案例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公布了夏某理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第509号参考案例。
夏某理等人在其母亲及家人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且已收到房屋拆迁和坟墓迁移补偿费的情况下,仍向当地政府及开发公司索要住宅和祖坟毁坏及精神损失费,并就所涉土地上的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声称“不满足我们的要求,要这个项目搞不下去”。最终,夏某理等人获得赔偿25万元。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虽然三被告人以要挟为手段索赔,获取了巨额钱财,但被告人夏某理等人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故认定三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罪,遂撤销原判,宣告夏某理等人无罪。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公布了廖举旺等敲诈勒索案的第1066号参考案例。
廖举旺等人以聂家煤矿征用土地补偿过低为由,多次组织村民堵井口、公路,要求聂家煤矿赔偿土地补偿等费用。在被行政拘留处罚之后,廖举旺等人继续向聂家煤矿提出赔偿土地损失、行政拘留损失等要求,以把煤矿搞垮、提几十斤汽油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无奈,聂家煤矿提高了补偿标准并兑现。此后,廖举旺等人又向该煤矿索取了行政拘留、民事诉讼败诉、土地赔偿等损失共计12万元。聂家煤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敲诈勒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地检察院向法院递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称,廖举旺等被告人的行为系因农村征地中对土地补偿费不满而引发,被告人作为村民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虽然言相威胁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但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虽然聂家煤矿征用被告人所在村组的土地时,已经支付了补偿款,但是,廖举旺等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一直要求增加补偿金额。客观上,聂家煤矿也确实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两次提高补偿标准。各被告人基于与煤矿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主张权利,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
从客观上看,廖举旺等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然而,受法制意识淡薄的影响,农村地区的维权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果一律将这些行为入罪,难免打击面过于扩大。因此,对于后果不是特别严重,情节不是特别恶劣的,不宜不加区别地一律作为犯罪处理。
猛犸编辑:杨眉|原创声明|本文系独家原创,未经猛犸新闻书面正式授权,谢绝任何媒体网站、客户端、微信公众号以任何形式转载。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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