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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 被定性为寻衅滋事

来源: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2022-11-28 1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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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6月,家住上海的陈先生停放在小区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坏,视频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11月25日,陈先生表示,他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8月9日警方立案调查,定性为寻衅滋事,10月21日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该案将于12月2日开庭。

    据了解,陈先生被推倒的摩托车价值6万元,重100多公斤,他调取监控发现是一位蹒跚踱步的老人故意为之。事发后经鉴定,摩托车损失高达16000多元,老人经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其儿子。陈先生尝试联系老人和其儿子,但都没有人和他协商处理,不道歉也没有赔偿。

    同时,陈先生了解到,这位老人曾多次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小区居民告诉我,这个老太推倒过停在小区楼下的电动车,甚至有一次用砖头将停在车位上的汽车砸坏。”陈先生说,小区居民都知道她经常惹事,但都拿她无可奈何。

    因老人的儿子在事发后一直避而不见,陈先生决定用法律解决这个问题。也有不少人劝他放弃,但陈先生表示,自己在乎的不是那16000元的车辆维修费,而是用自己的经历给别人提个醒。假如自己财产受到损失,可以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据星视频、紫牛新闻

    ■律师说法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本案中应先从老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不足的再由监护人承担。假如老人以及监护人拒绝赔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妹: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说,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均应承担,被害人在嫌疑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维护权益产生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等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及监护人主张赔偿损失。据紫牛新闻

    ■热议

    @jun_923:咋那么坏呢?

    @上校Bot:看在她年纪这么大的分上,千万不要放过她。

    @夜里吃寿司:明显就是故意的啊,路都走不稳还有力气推倒,真是开眼界了!

    @巧灵与咖啡:老人也不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钮祜禄八戒:万一,老人推倒车的同时自己摔倒受伤了,你们说她会不会找车主要赔偿?细思极恐……

    @杜自仝:支持陈先生,制定法律的初衷就是惩治邪恶,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清风晓月拂杨柳:恶人自要狠人磨。

    @桥头卖鱼的Luz:别道德绑架!凭什么故意推倒爱车没任何道歉赔偿想不了了之,支持车主,必须维权!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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