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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酒后救溺水同伴身亡,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1月31日,记者通过王亚威哥哥王亚超了解到,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经过复核决定,撤销清丰县相关部门不予确定见义勇为的决定书,要求查清事实,重新作出评定。□东方今报·猛犸新闻首席记者 王姝
【缘由】 五人饮酒后到河边玩耍,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
王亚威是濮阳市清丰县马村乡人,生前是河南工业科技学校学生。2019年7月10日,放假返乡的王亚威与四名同伴吃饭饮酒,随后来到河边。其中一名同伴率先下水摸鱼,其间王亚威在岸边与朋友视频通话,无意间拍下其溺水一幕。王亚威来不及脱衣服,立即下水施救,两人均遇险身亡。
王亚超告诉记者,弟弟去世后,自己曾多次为其申请见义勇为,被当地派出所告知,不符合见义勇为条件,无法为其出具书面决定。
2020年10月10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曾以《大学生酒后为救溺水同伴身亡,救助行为是法定义务还是见义勇为?》报道此事,受到社会关注。不少网友表示:“见义勇为应广义理解”“以救人为目的,双方又没有血缘关系,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
根据2018年1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
2013年,河南省民政厅等部门发布《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法律援助工作……公安部门受理见义勇为申请或举荐后,要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确认,并收集保存有关证据材料。
【认定】法定义务,不属于见义勇为
2020年12月14日,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作出认定。
根据该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五人饮酒后相约去抓鱼,应当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生命安全的危险存在,五人之间相互形成了对彼此的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王亚威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的规定”。
对于此次认定,清丰县见义勇为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决定为委员会成员一致通过,虽无法认定其见义勇为,但对其行为表示肯定和同情,已与乡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沟通,后期将对其家庭进行慰问。
【撤销】
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要求查清事实,重新评定
“我在北京打工,一年半为了这件事来回奔波,没有想到是这个结果。如果舍命救人不能被认定见义勇为,那见义勇为是在鼓励什么?”王亚超表示无法接受这份决定。
2020年12月21日,王亚超向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复核。
2021年1月22日,该委员会出具复核决定书,显示“清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认为王亚威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濮阳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清丰县不予确认见义勇为决定书”,并要求“进一步查清事实,重新作出评定”。
对此,东方今报·猛犸新闻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