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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高某某于2022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在“某帮”等平台多次发布有偿租用微信号信息,将获得的微信号、密码提供给上线使用,以获得中间差价。每个微信账号租用一天获利220元。从6月至8月期间,高某某在明知上线可能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共计向上线提供100多个微信账号及密码,获利14700元。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非法提供他人微信账号及密码,违法获利147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支持。遂依据《刑法》《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实际,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700元,上缴国库;限高某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同时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