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微信
天天315维权
早在2008年1月,国务院就发布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等细则,明确了其与国家法定假日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性,同时设定了至少三条救济措施:
一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给予3倍报酬的,由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3倍报酬外,还应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通常是加付工资的50%~100%。
三是对拒不支付年休假3倍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团体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保、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目前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不足仍是一个问题,有关部门须加大劳动监察和执法力度,敦促用人单位增强守法意识,保障劳动者的休假权。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