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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买车还要分期还贷?信阳一男子购车后被催债7万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10-23 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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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刘继忠■见习记者张莉/文图视频

全款买车后还要分期贷款,汽车经销商给出的丰厚价格优惠,究竟是实惠还是套路?近日,河南信阳的胡先生(化名)通过东方今报新闻热线(0371-65830000),向记者反映了自己买车时遭遇的烦心事。

参与“分享购”优惠两万,全款买车还需分期贷款

2019年5月初,家住信阳市的胡先生计划添置一辆新汽车,通过线下对比挑选后,看中了SUV一款奇瑞牌瑞虎8。胡先生在奇瑞信阳瑞龙4s店看车的过程中,销售顾问告诉他近期购车有优惠,参与“分享购”活动能获得2万元优惠。

什么是分享购?胡先生向记者解释称,“分享购”是奇瑞信阳瑞龙4s店在五一假期推出的一个优惠活动,客户在购车时向4S店一次性缴纳全款,再通过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车辆,每月购车分期金额由4S店转至客户银行账户还款,这样购车就能享受2万元车款优惠。

“当时销售顾问给出的承诺特别好,他说不会对我们产生影响,又能便宜两万多车款,我就选择了这个分享购方式。”胡先生说,他在5月8日参与了分享购活动,以妻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白色的奇瑞牌瑞虎8汽车,一次性缴纳了124800元(包含车款、购置税、保险),与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分享购车协议,办理了36期(3年)的分期贷款,每月需还款3490元。

在胡先生提供的分享购车协议上,记者看到“贷款由甲方(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时每月打入指定金融还款账户还款……甲方保证按时还款,如有违约甲方承担责任,保证乙方征信不受还款影响。”

分期还款出问题,车主再被催债7万

胡先生说,在前期还款过程中,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按月向银行账户打款还贷,原本以为不会有太大问题,便放宽了心。

到了今年9月份,胡先生接到手机通知车辆贷款扣款失败,按月还款出现了问题,他察觉到事情有些不对劲,“我就去问了一下这个事情,他们公司就在车主群里说因为经营不善,已经停止分期还款。”

10月17日,胡先生接到了由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发出的律师函。律师函中提到,自9月8日起,胡先生已停止还贷,经多次通知无果,已构成严重违约,对方要求他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否则将可能对个人征信产生影响。

没过多久,胡先生加入的维权群里开始喧闹起来,每天不断有新的车主加入,他们的情况与胡先生相似,购车时一次性付清车款,办理分期贷款可享受购车优惠,分期的钱款由4S店按时还,但近期的贷款并没有按时缴纳。

涉事公司:计划一年内还清欠款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2月02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销售,汽车配件及装饰品销售等。

10月19日,记者曾通过维权者联系上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李建昌回应了此事,他解释称公司与信阳新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阳新东方汽车销售公司)一方合作时出现了问题,导致了资金周转紧张。双方曾是竞争对手,近年来在市场运营时统一市场价格,对客户资源进行共享,双方公司和财务核算都为独立运营。对方销售了瑞龙公司的汽车未按时将车款交付,因疫情推迟直至3月发现对方账目问题,目前信阳新东方汽车销售公司已申请破产,这对他们的经营产生了影响。

“目前是每月先还1000元,和客户承诺的东西,我们一定会还的,我们公司计划是最多推迟一年的时间,会把大家的所有款项还清。”李先生透露,当地政府已进行调查,公司所有账目已全部上交,目前正在等待结果。

“我接到律师函之后的第二天,就去店里询问情况,他们解释说公司出了点问题。”胡先生说,4S店后续又提出了解决办法,每月还贷1000元,其余部分先由客户自行垫付,但这一回应并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可,部分车主又向当地法院、公安局反映相关情况。10月22日,胡先生告诉记者,此事在10月21日正式立案。

10月22日,记者就相关问题咨询奇瑞汽车厂商,客服回复称公司对此事已进行了相关备案,“厂家已经知道这件事情了,这个活动是经销商自行开展的,并不是奇瑞公司的活动,关于‘分享购’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对于该经销商的行为,奇瑞公司已有相关工作人员介入。

律师:

那么4S店的销售方式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胡先生又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记者也就此咨询了权威律师。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吴言彦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中所称的“分享购”一事其实是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用胡先生已经全款购买的车辆做担保向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贷款。虽然购买车辆的总价格有优惠,但是相当于胡先生将自己全款购买的车辆用于给汽车销售公司向汽车金融机构贷款做担保。如在整个购车过程中,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故意避重就轻使胡先生形成错误的认识,则构成欺诈。如胡先生已经明析“分享购”的本质并自愿担保,则贷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如约向汽车金融机构还款时,胡先生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因胡先生与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分享购车协议,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甲方的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胡先生可依据协议约定起诉至法院要求信阳市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如刑事立案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的,则需要等刑事案件终结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再次提醒大家,在购买车辆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时时,认真了解协议约定,避免上当受骗!

责任编辑:郑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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