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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鞭打、手铐铐、针扎...沁阳法院审理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来源:猛犸新闻·东方今报 2020-08-21 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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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 赵明 ■耿彩霞/文图

8月20日上午,沁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孔某恩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一案,由沁阳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施文星担任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共同审理。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孔某恩伙同他人在以武陟县圪垱店乡圪垱店村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实施发放高利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此过程中,采取皮鞭打、手铐铐、针扎被害人等残忍手段,使孔某恩逐渐在该区域形成了“九节鞭王”、“孔所长”、“孔行长”的社会恶名。

2014年冬,孔有恩指使被告人孔某贝、孔某雷、孔某三、孔某刚、李某晶、张某对赵某磊进行非法拘禁,形成了以孔某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4年冬以来,该犯罪组织通过借款、贷款、发放高利贷、运营公交车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以圪垱店村为中心的周边区域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被告人孔某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缘关系、经济利益为纽带,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已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孔某恩是该组织的发起和创建者,对该组织实际控制和管理,对该组织攫取的经济利益具有绝对支配权,是组织者、领导者。孔某恩通过利用与组织成员的亲缘关系、给组织成员经济利益、带领组织成员吃喝消费等方式笼络人心,令组织成员心甘情愿为其效力,并规定不能将借款人、担保人打出皮外伤、控制借款人人身自由期间在派出所监控下露脸规避非法拘禁、不向回民发放高利贷、不让回民充当担保人等组织规约。以被告人孔某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借款、贷款、发放高利贷、运营公交车、暴力讨债获取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通过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资金帮助、吃喝消费等方式支持该犯罪组织活动,维持组织内部关系,为组织发展壮大提供支持,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该犯罪组织通过借款获取资金350余万元,通过运营公交车获取资金100余万元,其经济实力足以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以被告人孔某恩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欺压残害群众、为非作恶,称霸一方,为了确立、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影响、利益,公然围堵乡党委政府机关、插手经济纠纷、暴力讨债,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自2014年冬以来,该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47起,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据悉,本次庭审为期两天,由于案情复杂,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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