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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赵明耿彩霞通讯员时俊亚徐耀军
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并依法判处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公司货款5090元。
刘某系某食品公司的货车司机,专职从事公司货运业务。按照该公司管理章程规定:刘某均代收货款并交付公司财务部门入账。2019年10月13日,刘某驾驶公司的车辆去给商户送价值15186元的货物,后仅交付原告财务8139元货款,退货价值1957元,剩余货款5090元未交付。
经公司多次催讨,刘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遂该企业诉至法院。刘某称,其确实拿了公司5000元货款,钱用来抵了工资,因为公司拖欠其工资4600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作为原告公司员工,应将从客户处收取的货款上交公司,现被告未将货款5090元上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5090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