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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男子“一房多卖” 诈骗一百多万被判刑十年

2017-02-27 09:49:30 来源: 责任编辑:

     借钱给别人,到期不还承诺以房子抵押,还去公证处做了公证。到期后收不到借款,以为房子是自己的了,却有好几个人过来说房子是他们的,房子还被法院查封了。近日,南阳市城区某小区的刘女士,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张定有 

    通讯员 郑娜 刘子国

 

    【案情】一套房子转卖4人,却都不是房主

    2013年7月23日,殷某因做生意资金紧张,想从刘女士那里借30万元,刘女士同意并说必须有不动产作抵押。殷某说可用自己的一套房屋做抵押,但房屋没有房产证。于是二人便签订了借款协议,随后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声明如果到期殷某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房子归刘女士,并去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随后,殷某又和刘女士签订了租房协议,租金为每月1000元。但是,到期后,殷某并没有按时归还借款。

    2015年,殷某又以该套房子为诱饵,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名义,分别骗取张某、熊某、方某、张某芬1163600元占为己有。在与这些人签订协议时,殷某均提供了虚假房屋出售承诺书、物业证明文件等,骗取张某等人的信任。2015年7月份,殷某因负债累累无力偿还,举家潜逃。在多方联系殷某无果的情况下,张某等人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2015年5月份,张某等人申请法院对该套房屋进行查封,刘女士向法院提供了查封异议申请书,随后卧龙区法院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2016年4月22日,殷某被宿迁市警方抓获,5月26日殷某被执行逮捕。到案后,殷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判决】犯合同诈骗罪获刑十年

    卧龙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虚假的购房合同为诱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殷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殷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官在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决殷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殷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熊某人民币30万元、张某人民币40万元、张某芬人民币26.36万元、方某人民币20万元。殷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提醒】签订合同需谨慎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殷某将房屋抵押给刘女士,并就合同进行公证,协议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房子已归刘女士所有。殷某又返租房屋,以虚假证件与受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到期后既不履行协议,也未退还借款,而是逃匿,足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签订房屋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实房主身份和房产信息,还应当去房管部门和小区物业核实信息,必要时还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此外,一旦遇见此类情况,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7-02-27 09:49:30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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