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证法院向超职责范围事务说不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首席评论员 李长需
2月7日,最高法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并发布法官履职保障的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办法》提出,“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安排法官从事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拒绝,并不得以任何名义安排法官从事上述活动”。
向非法定职责范围内事务说“不”,最高法印发的实施办法,无疑颇具现实意义。近几年,在不少非法定职责活动中,都活跃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身影,诸如地方招商、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似乎都离不开法官参与;甚至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也要法官一展身手。
法院是干什么的?它是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基本职责是以独立的裁判定纷止争,维护好公平与正义,其在具体事务中的中立性和自身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是其司法权威性的体现。但在现实中,法院却时时与政府部门捆绑在一起,干一些法律职责之外的事情,这无疑损害了其司法威信。尤其是在法院参与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行政活动,容易出现当地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诉讼。但作为独立仲裁者的法院,既是参与者,又是审判者,如何让人相信其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番最高法下发《办法》向非职责范围事务说“不”,旨在厘清自己职业范畴内的法定职责,还原法院的本职功能。这无疑切中了法院的尴尬现实,让法院从尴尬中解脱出来。但《办法》毕竟只是一纸通知,能否有效落地,尚需在执行层面发力。
梳理新闻不难发现,早在十几年前,最高法就曾出台类似文件,禁止给法院安排招商、联合执法、参与拆迁等职责外活动;去年还发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提出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但并没有出现根本改观。就拿《规定》而言,最高法司改办相关负责人称,《办法》发布后,仍有部分地方以红头文件、行政摊派等形式,要求法院派员协助交警执勤、参与治安巡逻;少数地方法院仍安排法官从事卫生环境整治等事务。显然,在执行层面还是出了问题。
禁令屡下,为何在执行中难以得到体现?关键还在于司法人员的任命、地方法院的运转依旧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很多事情都得依赖当地政府的支持,因此不得不听命于地方的安排。也就是说,法院和法官还没有义正词严说“不”的底气。
因此,想要法院有说“不”的勇气,就需要有制度化的保障机制给予其底气,以制度设计筑好地方干预的防火墙。这有赖于新一轮司法改革对此做出回应。
2017-02-09 10:54:53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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