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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了“护身符” 河南发文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来源: 2018-11-23 22: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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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快解决律师出庭时间冲突问题、不得限制律师查阅非电子化案卷的次数、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11月22日,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通讯员 李会军

    【知情权】通过网络提供交流方式

    《意见》规定,全省法院要依托司法公开平台,及时向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公布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的程序性信息,以及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名字和工作邮箱,保障代理律师、辩护律师及时知悉案件进展和结果,为代理律师、辩护律师通过网络系统提供方便、快捷、留痕的交流方式。

    《意见》要求,要尽快使用律师出庭自动避让系统,解决律师出庭时间冲突问题。

    《意见》明确,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民事、行政案件诉讼文书,经律师书面同意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

    【阅卷权】不得限制律师查阅非电子化案卷的次数

    《意见》规定,全省法院要建立电子阅卷平台,利用网上阅卷系统,方便律师通过互联网申请、查阅案卷。

    《意见》要求,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复制的材料外,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内容。对已经归档尚未实现电子化的案卷,人民法院档案室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不得限制律师阅卷的次数。

    《意见》明确,律师持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查阅诉讼档案正卷有关内容。有正当理由的,非本案代理律师、辩护律师也可以查阅相关案卷正卷的有关内容。

    【取证权】探索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

    《意见》规定,探索建立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制度,律师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和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意见》规定,对实习律师代为立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但应核实实习律师的身份,查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和载明实习律师姓名的律师所函。

    【便利性】

    为律师提供“一站式”的网上诉讼服务

    《意见》规定,全省法院应当加强诉讼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为律师提供“一站式”的网上诉讼服务。

    《意见》明确,法官、法官助理应设立办案专用电子邮箱或方便供律师提交诉讼材料的网络入口、方式,并通过多种形式向律师告知,方便律师联系工作。

    《意见》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实习律师,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由其代为领取特定案件文书的书面授权,凭有效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可以领取相关诉讼文书。

    【救济机制】

    畅通被侵权律师的投诉举报渠道

    《意见》规定,畅通律师反映侵犯其诉讼权利的投诉举报渠道,全省法院监察部门和法官协会负责处理投诉、举报,应当向律师和当事人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工作地址,并保持电话在工作时间畅通。

    《意见》对律师认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侵犯其诉讼权利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范执业】

    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意见》要求,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确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及时有效的惩戒。

    《意见》明确,律师明显滥用诉权、怠于履行诉讼义务、故意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并可视情况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给予相应惩戒。

    《意见》要求,加大对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健全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程序、措施,促进惩戒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开展。

    《意见》强调,探索实行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制度。《意见》明确,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规信息行业通报、公开披露和查询制度,对公开谴责以上行业惩戒和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一律向社会公开披露。

    《意见》要求,完善律师执业水平评价制度,根据律师执业年限、执业能力、执业表现、诚信状况,评定律师专业技术水平等级,并与律师收费标准、分级出庭等衔接,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律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处理。

    此外,《意见》还专门针对加强和规范对法官的监督管理、完善落实良性互动沟通协调机制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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