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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奴火锅现身说法 “进店费”和“商业贿赂”啥关系

2017-02-20 12:00:02 来源: 责任编辑:

     2月16日召开的2017年郑州市工商局工作会上透露,河南巴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商业贿赂案被查处,消息一出,引发网络热议。

    日前,巴奴负责人杜中兵独家接受了河南广电全媒体·民生频道的采访对此作出了回应。

 

    【消息】巴奴因“商业贿赂”被查处

 

    提起巴奴,吃货们都不陌生。打着“服务不是巴奴的特色,毛肚和菌汤才是”招牌的巴奴火锅一向人气很高,被称为火锅界大鳄。可是,最近却因为只给顾客提供一个牌子的啤酒,被查办了!具体咋回事?一起来看看。

    2月16日上午,郑州市工商局在召开2017年工作会上,提及了2016年查办的三起违法案件,其中就有河南巴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那么,这到底是起什么案件呢?

    据了解,早在2016年12月19日,郑州市工商局即下发了郑经检工商处字【2016】42号决定书。

    被处罚企业名称为: 河南巴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文称“巴奴”)。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杜中兵。违法行为类型:零售中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内容: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37.5万元。

 

    【起因】品牌渠道使用费

    事件起因于2015年6月27日的一份合同。当时,巴奴与郑州英鑫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英鑫”,工商部门另案处理)签订酒水订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大致内容有:

    1.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7日,英鑫向巴奴的5家门店提供百威金尊、百威纯生、百威精品等酒水。

    2.英鑫须支付巴奴品牌渠道使用费75万元,即每家门店15万元,期限12个月,以啤酒抵付方式进行支付,合作期内先首付一半,另一半在剩余的合作期内按月度平均金额从酒水账款中抵付。如果在合作期内的营业款项不足以抵付该费用,则最长延迟一个月的合作期,延迟期过后,英鑫必须结清剩余费用,方可终止合同。

    3.合作期内,巴奴这5家门店所有啤酒均从英鑫购买,不得外购(巴奴店面顾客自带酒水除外)。

    之后,英鑫从2015年7月开始,便向巴奴分月分批履行约定的首付之50%品牌渠道使用费,至当年12月底,首付的50%费用即价值37.5万元的百威啤酒,英鑫已经支付完毕。

    但由于巴奴这5家店百威啤酒的销售未达到预估销量,所以2016年之后,英鑫没有再继续支付剩余的品牌渠道使用费。

 

    【巴奴】还构不成商业贿赂

 

    记者注意到,这件事在网上传开后,巴奴对外发布了一则官方声明,该声明中称,2月16日,网上出现了一则题为《郑州火锅大鳄巴奴因商业贿赂被查办》的文章。巴奴就以上内容作出如下声明:

    起因于外来商品进店费——随着巴奴品牌的发展,为了让顾客得到更好的体验,巴奴调整了部分品牌,并根据合约解除部分到期商品的合作。在合作期间,此商品供货商按照双方约定,向巴奴店面支付的场地租赁费,以及巴奴为该商品提供促销宣传、货柜展示、人工费用等实物报酬,不涉及任何的商业贿赂。此事在年前已经处理完毕。

    从该声明看,对于工商部门通报的巴奴商业贿赂案,巴奴完全进行了否认。

    针对这件事情,前天上午,河南巴奴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杜中兵独家接受了《大参考》采访。他介绍,啤酒供货商向巴奴店面支付的是场地租赁费,以及对巴奴为该商品提供的促销宣传、货柜展示、人工费用等服务支付的报酬。所以,他认为这样的行为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还构不成商业贿赂。对于争议的具体问题,杜中兵不愿多说,只是表示,如果工商部门最终认定属于商业贿赂,他们会接受处理。

 

    【官方】还可以行政复议或诉讼

 

    不过,在走访了多家巴奴火锅门店后,记者发现,巴奴给来这里消费的顾客提供的啤酒确实只有一个品牌。

    郑州工商部门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依据巴奴的财务证明以及相关证据,认定巴奴与英鑫合作期限内获得品牌渠道使用费即违法所得为37.5万元。

    此外,工商部门调查人员认为,巴奴与英鑫协议商定,英鑫以上述方式取得巴奴5家门店销售啤酒的独家供货权,实质是通过商业贿赂的方式为英鑫公司争取交易机会,排挤了其他啤酒经营者,同时客观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其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由于当事人(巴奴)“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人员查清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调查人员认为“具备从轻处罚情节”,工商部门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以及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决定对巴奴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7.5万元。

    郑州市工商局在该处罚决定书中也提出,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工商局或郑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

    “进店费”和“商业贿赂”到底有什么关系

    “商业贿赂”到底是什么?“进店费”和“商业贿赂”到底有什么关系?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告诉记者,商业贿赂是指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了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相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者了解到,巴奴火锅在声明当中提到的“起因”——外来商品的“进店费”,则在之前国内的多起案件当中被法院判决为“商业贿赂”。

    2005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宁电器有限公司收受供应商“进场费”一案的终审判决,该案中将苏宁集团收取的“进场费”认定为商业贿赂。

    2012年,深圳市罗湖区市场监管分局,将华润万家假借“新店促销服务费”的名义索取供应商钱款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并进行了处罚。罗湖分局依法对华润万家罚款10万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的商业法律中,巴奴并不是完全的“清白”。无论怎样,遵纪守法,对得起消费者的餐企,就能够经得起这次考验。

    “商场、酒店对供应商收取‘进场费’‘进店费’,根据目前的判例来看,经常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但根据某些地区的规定,‘进场费’也被看做是合理的。”张少春说。

 

    【业内】

    对生意人来说 商业贿赂有时是潜规则

 

    消息一出,立刻受到了河南餐饮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关于本次事件的细节还没有得到进一步披露,但是大家对于“商业贿赂”这个名词却深有感触。

    郑州的一位餐饮业主表示,对于他们做生意的人来说,“商业贿赂”常常有着其他的名字,那就是“潜规则”或者“做人情”,“企业和企业打交道,企业和个人打交道,这当中的绝大部分都涉及金钱上的往来,自然也有很多灰色地带”。

    综合河南电视台民生频道

2017-02-20 12:00:02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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