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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照”地方队 收受“奥运奖金”揭秘花样游泳掌门俞丽受贿细节

2017-02-14 15:45:28 来源: 责任编辑:

    ▶曾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水球花样游泳部主任兼国家花样游泳队领队的俞丽,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54.9万元,因受贿罪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据公开报道,俞丽不服上诉,该案目前正由南阳市中院二审审理当中。

    ▶被誉为中国花样游泳“掌门人”的俞丽,是如何一步步“吞下”这154.9万元的呢?俞丽的辩护人称,俞丽作为我国花样游泳运动的功臣,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无可厚非,那法院又是如何审定的呢?□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刘羽

    “关照”相关省市花游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书,公布了被誉为中国花样游泳“掌门人”的俞丽如何“吞下”154.9万元。

    俞丽,女,曾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水球花样游泳部主任兼国家花样游泳队领队,国家花样游泳队教练组组长。

    2005年9月,时任南京体育学院游泳系花游队领队的周某为了让俞丽支持关照江苏花游队在全运会上取得金牌,在俞丽家中给她送了人民币2万元。

    2009年下半年,时任北京市木樨园体校校长于溯韡在北京木樨园体校给俞丽送现金20万元;2013年4月份左右,为感谢俞丽对北京花泳队的关照、支持和帮助,并希望以后俞丽能继续关照北京花泳队,北京木樨园体校花泳队教练汪洁以单位名义请俞丽吃饭,在俞丽走时,汪洁在俞丽车旁给了俞丽20万元。

    奥运会周期期间,南京体育学院院长张某乙为了让俞丽对江苏花游队在日常训练、运动员选拔、教练员选拔、运动员参赛等方面支持关照,分别于2012年8月在南京国际会议中心给俞丽送人民币1万元,2013年1月在南京体育学院给俞丽送人民币3万元。

    2013年12月,时任江苏游泳中心副主任的孔某到北京俞丽办公室给俞丽送了2万元,一是感谢俞丽之前的帮助,二是希望俞丽以后多关照国家集训队的江苏花样游泳队员。

    另外,2012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辽宁省体育局游泳中心主任刘某甲为让俞丽支持帮助辽宁花泳队在全运会上取得金牌以及感谢俞丽在2012年奥运会周期内对辽宁花游队的关照和支持,先后三次给俞丽送银行卡共计25万元。

 

    指控二:

    多次违规收受“奥运奖金”“津贴”

 

    2006年至2009年期间,天津市体育局原副局长兼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主任王某乙,为感谢俞丽对天津水球花样游队在全运会、奥运会周期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三次以比赛奖金的名义给俞丽送人民币共计7.5万元。

    2008年奥运会期间,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游泳队为了和俞丽搞好关系,经游泳系研究,每个月给俞丽2000元领队津贴。

    从2007年7月至2009年底,时任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游泳队领队宋某以俞丽的名字办理一张银行卡,存入2万元钱,到北京交给俞丽,随后多次在四川以领队津贴的名义累计向该张银行卡存入5.2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时任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游泳系主任杨某甲继续以领队津贴的名义分41次给俞丽名下的银行卡存入8.2万元。

    2011年初,四川省体育局副局长兼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院长张某甲为让有关四川队员重回国家队,在北京亚运村附近的一家饭店给俞丽送了1万元消费卡。

    2012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广东省运动技术学院院长林某,为感谢俞丽在广东省花泳队运动员入选国家队、教练员入选国家队及队员的日常训练、运动员参赛等方面的支持和关照,先后两次分别以奥运奖金和世锦赛奖金的名义给俞丽送现金共计35万元。

 

    辩护:

    作为花样游泳功臣 理应获得物质奖励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俞丽于2005年至2014年,利用其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水球花样游泳部主任兼国家花样游泳队领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154.9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俞丽对指控的收受钱财的事实表示认可,并说明以上事实是在自己被“双规”时主动交代的,自己“没有为各省队违规办事”。

    俞丽的辩护人在辩护时提到,“被告人俞丽作为我国花样游泳运动的功臣,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作为具有杰出贡献者理应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

    北京、辽宁、广东、天津、四川、上海体育局等单位考虑到俞丽为奥运会、世锦赛、全运会等赛事优异成绩的取得付出了巨大的努力,经过讨论决定以单位名义给予俞丽一定的奖金亦在情理之中,其中涉及的共计115.5万元奖金不应认定为受贿。

    俞丽运用自己的技术知识进行技术指导,收取南京体育学院支付的劳务费4万元,江苏游泳中心支付的劳务费1万元,是俞丽基于自身技术两次到南京花样游泳队指导工作的报酬,与俞丽的职权没有关系,不应认定为受贿。

    中纪委在对俞丽“双规”之前,掌握的仅仅是辽宁省体育局游泳中心给予俞丽金钱一事。“如果该笔事实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俞丽被‘双规’之后,她将收取其他省市金钱的相关事宜都主动进行了供述,其行为属于自首。”

    辩护人还认为,被告人俞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退赃160万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其家属主动向方城县法院缴纳罚金30万元。同时俞丽没有操控比赛等权钱交易行为,对国家花游事业做出了较大贡献,应从轻处罚。

 

    审判:

    因如实供述罪行 法院从轻处罚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俞丽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水球花样游泳部主任兼国家花样游泳队领队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7个省市花游队相关领导人员财物154.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国家体育总局与各省市体育局有隶属关系,俞丽作为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人员,其职责和业务与各省市体育局有联系。同时,各省市给俞丽送钱的人员、单位均与花样游泳工作有关,这些人员送给俞丽钱财,无论是以奖金的名义,还是以津贴补助的名义,其目的均是想让俞丽在俞丽工作范围内予以照顾或者是想和俞丽拉好关系,影响到俞丽职权的公正行使。

    而且,俞丽的行为不应认定自首。法院认为,纪检部门在对被告人俞丽调查时已掌握了其受贿的线索,即便被告人交代了未被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也属同类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不过,被告人俞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全额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法院认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俞丽能够当庭悔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俞丽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俞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违法所得154.9万元予以追缴,由收缴部门上交国库。

2017-02-14 15:45:28本文来源: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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