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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出台社会信用条例 守信者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将享受便利

来源: 2019-11-26 09:2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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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修改。11月25日,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听取了关于《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失信信息披露期最长五年 守信信息可长期公示

    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条例(草案)》明确,信用主体守信信息可以长期公示。而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最长不超过五年,超过披露期限的转为档案保存。

    同时,信用主体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其失信信息披露期届满尚未被移除名单的,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延至被移出名单之日。而法律、法规对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修复。

    根据《条例(草案)》,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若有异议 可申请核查

    《条例(草案)》明确,未经依法确认的水电气暖、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事业以及物业管理欠费信息,不得作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告知内容包括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依据、理由、惩戒措施,异议申请的权利等。有异议的,由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信用主体对认定机关或者组织核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条例(草案)》明确,省、省辖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向信用主体免费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等过程中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如需向社会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后的信息记录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守信者将处处受益 在教育、就业等方面

    享受支持和便利

    对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条例(草案)》明确,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将实施相关激励措施。

    具体来说,在实施行政许可中,应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列为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检查频次;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给予支持和便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优先推荐评优评先等。

    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

    最高罚款200万元

    记者留意到,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不应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应当立即从名单中予以移除,给信用主体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机关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信用主体违背信用承诺获取非法收益的,由县级以上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益。并处非法收益三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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