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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支持公益诉讼 明确各机关部门职责及协作机制

来源: 2019-10-12 07: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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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诉讼,这个以往有些陌生的词汇正越来越多地进入公众视野,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高频热词。10月11日,河南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支持我省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米方杰

    公益诉讼成保护公共利益的利器

    河南已提起公益诉讼159件

    守护祖国的绿水蓝天,维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保障国有财产不受侵犯,近年来,公益诉讼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河南检察机关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通过主动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公益诉讼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利器。

    河南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李自民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两年多来,河南全省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共立案4534件,通过诉前程序办结3453件,提起诉讼159件。

    据介绍,我省检察机关聚焦生态环保,守护绿水青山。部署开展生态环保领域专项活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生态环保领域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225件,提起诉讼115件,通过办案督促保护、修复被毁坏林地3134.8亩、基本农田773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9844亩、土壤1974亩,督促清理违法堆放的生活垃圾8953吨、生产类固体废物55959吨。“我们聚焦食药品安全,保障民生福祉。部署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活动,办理案件605件。同时,我们聚焦国资保护,维护国家利益。针对欠缴土地出让金、人防易地建设费等情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收回国有财产5.69亿元,督促收回土地出让金4.53亿元。”

    李自民介绍说,我省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创新,推动构建跨流域生态保护协作机制。针对黄河流域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2018年12月,省检察院与黄河水利委员会共同发起沿黄九省(区)检察、水利、河务等部门参与的“携手清四乱 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探索实践“河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跨部门协作联动,合力促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经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督促清理黄河流域污染水域面积80.3亩,督促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干支流河道733.26公里,督促拆除违法建筑43.86万平方米。

    为支持检察机关加强公益诉讼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专门决定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两年多来,河南全省检察机关在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下,依法履职,积极探索,办理了一批效果好、影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了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史银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诸如相关部门职责不清、部门协作机制不完善等。因此,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促进相关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十分必要。

    史银升介绍说,《决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共同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相关职责以及协作衔接机制。同时,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在具体内容方面,《决定》坚持问题导向,对解决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规定,对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提出了要求。”

    可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

    《决定》明确,检察机关可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其他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开展工作。坚持把通过诉前程序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目标。对于发现的案件线索,可以依法调查核实。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据悉,《决定》还提出,必要时,检察机关可将检察建议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单位。检察建议发出时,可以进行宣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加强检察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不得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

    审判机关应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 及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决定》,审判机关也应当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依法研究解决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审理程序、证据规则、保全措施、责任承担方式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公正审判。同时,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依法及时强制执行;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 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将被问责

    《决定》同时提出,监察机关应当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衔接。协商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及处理情况相互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办理。

    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决定》明确,监察机关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据悉,《决定》同时提出,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积极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查阅、利用行政执法卷宗材料以及收集证据等调查核实工作。按照检察建议认真自查、主动整改、限期完成、按时回复。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应诉工作。案件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决定》明确,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使用赔偿款项,确保用于公益赔偿和生态修复。将配合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相关材料由检察机关负责提供。

    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 开放相关执法信息和数据库

    此外,记者留意到,《决定》提出,健全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完善工作沟通、宣告、线索移送及反馈等机制。建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放相关执法信息和数据库。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快生态环境损害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和培育,依法规范司法鉴定行为;鼓励引导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开展鉴定活动。

    《决定》要求,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深入探索实践 “河长+检察长”等依法治河新模式,注重与跨区域河流省内外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协商构建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专项行动、联席会议等协作机制,促进全流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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