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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卫辉法院锲而不舍终本案件恢复执行

来源:猛犸新闻 2018-11-01 10: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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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犸新闻·东方今报记者李瀚通讯员吉伟立  王伟祯

 

近日,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一起恢复执行的终本案件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白某除归还本金14万元外,还向申请人支付了13万元利息。

事情要从头说起,2003年,被执行人白某的父亲与他人合伙开办了一家酒业有限公司,2005年合伙人退伙,公司由白老汉独资经营。因经营需要,他向卫辉某公司借款15万元,仅于2005年12月29日还款1万元,并在同日定下了还款计划。在欠款没有还清之时,2006年,白老汉去世。其全部遗产由白某继承,2007年,白某与母亲又签订了财产赠与合同。2008年,白某连同母亲和酒业有限公司被诉至卫辉法院,经法院依法审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判令她和母亲偿还借款14万元并承担利息。一审判决送达后,白某以已替父亲清偿所负债务为由提出上诉,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2009年5月,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在穷尽各种执行措施后,除了被抵押的一处房产外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白某与其母又长期在外,杳无音信,执行陷入僵局,依照规定,执行法官下达了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然终本,但执行仍在继续。依照法律规定,卫辉法院定期对终本案件进行网络查控,积极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今年8月2日,终于将从外地刚回到卫辉的被执行人白某挤在家中,遂对该案恢复执行。

在对白某进行一番教育后,白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作为失信被执行人,自己常年在外,处处受限,表示愿与申请人协商解决。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8月16日,在申请人作出让步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某除归还本金14万元外,另支付13万元利息,并于8月18日,将27万元执行款履行完毕。

法律小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不是说法院不管了,不意味着执行终了,它是程序性终结和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当事人财产,立即恢复执行。因为申请执行人更了解被执行人一方,法院希望申请执行人不要放弃希望,尽量提供更多的财产线索给法院,法院将举全院之力全身心投入,穷尽一切手段找人、找财产,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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