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须有3年独立临床经验
来源:东方今报
2018-09-15 00: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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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规定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开展互联网诊疗获得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并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并且,医师需要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注册医疗机构同意,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要求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此外,要求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