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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辉县: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案款 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缴纳

来源:东方今报 2018-08-20 15:4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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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今报记者李瀚通讯员王和庆侯杰

8月17日上午,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迫于执行压力,来到辉县市法院缴纳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款17022.81元。申请人狄某某拿到案款,脸上终于露出了笑容。

2016年1月21日晚上7点,在辉县市常村镇某乡村道路上,狄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上侯某某驾驶的未悬挂牌照的货车,造成狄某某车辆损坏、腿部受伤的事故。经辉县市交警大队认定,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6年2月5日,狄某某向辉县市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17022.81元。2016年4月7日,狄某某申请追加该货车挂靠在的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2016年11月16日,辉县市法院判决侯某某限期赔偿原告狄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17022.81元,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月16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分别向被执行人侯某某、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侯某某以狄某某是自己撞到货车上,是负事故主要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执行干警多次查找,未发现侯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亦不履行案款。

辉县市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向其讲明法律规定及不履行执行的后果,经多次施压,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辉县市某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迫于执行压力,终于缴纳了案款 17022.81元。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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