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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判决、被执行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来源:东方今报 2018-08-10 11: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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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今报记者李瀚通讯员侯   杰

 

8月8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第十四期“决胜执行难”——“决战牧野、共铸诚信”全媒体直播活动中,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文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文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

     2007年11月,王某文与本村王某志因相邻权纠纷发生争执,王某文纠结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三人将王某志等三人打伤,王某志伤情构成轻伤,王某文等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辉县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判令王某文、徐某某等人赔偿王某志等三人经济损失共计54647.25元。四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1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王某文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赔偿王某志等人的经济损失。但王某文认为自己已受刑事处罚,且认为其和徐某某等人是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判决。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划拨其名下存款20400元。经多次查找,未发现徐某某等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徐某某等人逾期未履行判决。后经法院查明,王某文从2013年6月起开始从事粮食收购生意,有较稳定的收入。且发现王某文在辉县市某银行的银行卡交易频繁,从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6日止25次进账共计1294525元;在另一银行的银行卡亦有多次交易记录,从2016年11月22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9次进账共计85200元。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对其罚款2000元,其拒不缴纳,仍不履行义务。经法院通知,王某文也不申报财产,且经法院罚款后仍不履行判决。综合以上案情,法院认为王某文完全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2017年7月10日,法院依法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处理。2017年11月8日,王某文被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7日,王某文履行了对王某志等人的民事赔偿。但由于其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检察机关仍以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辉县市法院经审理并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诉判决,王某文为其失信和抗拒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辉县市法院通过这次全媒体直播,开庭审理拒不执行判决案件,起到了强大的警示效应。

 

责任编辑:孟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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