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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这起案件为何进入最高法的“法眼”

来源: 2018-04-24 05: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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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日前,河南省法院审理的“反光材料”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最高法评选的2017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这是从全国23万起案件中选出来的。4月23日,该案二审的审判长赵筝详解该案的特点和审判难点。

    【案情摘要】

    宋俊超自2006年起在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光材料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部分省份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反光材料公司与宋俊超先后签订两份劳动合同,并约定有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反光材料公司对其经营信息制定有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保密费用。

    其间,宋俊超以宋翔名义参与办理鹤壁市睿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欣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相关工作。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睿欣公司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多笔交易客户重合,宋俊超以个人名义从睿欣公司账户取款多次。

    反光材料公司遂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宋俊超等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宋俊超、睿欣公司对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共同侵权。在被告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河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最高法认为,商业秘密案件因证据复杂、隐蔽,通常审理难度较大。特别是,因员工离职等带来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本案判决对商业秘密案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措施”“商业价值”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等重要法律问题,结合案情进行了细致和全面的阐释,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规则指引意义。此外,本案还着重强调了员工离职后的保密义务,倡导了诚实信用的价值取向。

    【审判长详解】

    该二审审判长赵筝称,根据反光材料公司所提供的交易记录及客户来往票据,其中“品种”“规格”“数量”能够说明客户的独特需求,“成交日期”能够反映客户要货的规律,“单价”能够说明客户对价格的承受能力和价格成交底线,“备注”反映了客户的特殊信息。这些内容构成了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秘密点。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宋俊超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向宋俊超及其他业务员支付了相应的保密费用,可以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综上,可以认定反光材料公司制作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宋俊超明知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但仍私自与反光材料公司的客户进行交易,且与睿欣公司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反光材料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反光材料公司的商业秘密。

    他称,当前人才流动很快,跳槽会很容易把原公司的技术和商业信息带到新公司使用,也有一些人会在公司上班期间开个业务范围类似的公司。在此类商业秘密纠纷发生时,取证难、被拿走使用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难、是否侵犯原公司权益的认定难。这是被最高法“相中”的重要原因。

    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背景也是其入选的原因。2017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将商业秘密与商标、专利、版权共同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意味着,商业秘密被提升到了民事权利的位阶,以后各类商业秘密的诉讼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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