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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正当劝阻老人 不应担责

来源: 2020-01-02 07: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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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信阳的孙女士在小区门口阻拦了与男童相撞后试图离开的同小区老人郭某,两人发生争执。在郭某不断辱骂孙女士后,孙女士选择报警,数分钟后郭某倒地死亡。两个月之后,猝死老人郭某的家属将孙女士和小区的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40多万元。12月30日,该案宣判,法院判决阻拦者不担责。记者也第一时间联系了当事双方进行了采访。为何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该案对社会上的同类案件又有何借鉴意义呢?□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路治欧

    【回顾】老人骑车与儿童相撞,孙女士阻拦老人离开,老人猝死

    根据信阳市平桥区法院通报“老人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猝死案”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事发双方名字因行文需要而修改):

    郭老先生患多种疾病,2019年9月住院后于当月16日出院。2019年9月23日19时40分许,郭老先生骑着自行车从信阳市羊山新区十六大街博士名城小区南门广场东侧道路出来,在南门广场与5岁的小罗相撞,造成小罗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同住这一小区的孙女士见状后将小罗扶起,并联系小罗的母亲,让郭老先生等待小罗的家长前来处理。郭老先生称是小罗撞了自己,自己有事需要离开。就此,郭老先生与孙女士发生争执。孙女士站在自行车前面阻拦郭老先生,不让其离开。双方争执过程中,郭老先生情绪激动。某物业公司保安李某、吴某某前来相劝郭老先生。郭将自行车停好,坐在小区内石墩上,不到两分钟倒在地上。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郭老先生经抢救无效,因心脏骤停死亡。

    事发后,郭老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孙女士、某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其承担40余万元的民事赔偿,并让孙女士赔礼道歉,在小区里张贴道歉信不少于30日。

    【梳理】法院判决阻挡者及物业公司不担责的理由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12月30日作出驳回郭老先生家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根据平桥区法院发布的信息,记者对判决理由进行了梳理。

    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为:1.孙女士阻拦郭老先生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内,其行为符合常理,不具有违法性。2.孙女士事前不知道郭老先生身患多种疾病,对其死亡无法预见;阻拦行为的目的是了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郭老先生;孙女士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老先生死亡的结果。因此,虽然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老先生死亡的后果在时间上先后发生,但是,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老先生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3.在郭老先生倒地后,孙女士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综上,孙女士不承担侵权责任。

    某物业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为:1.郭老先生与罗女士相撞的地点位于小区南门广场。该广场的功能主要是供小区居住人员在此休闲娱乐,行人及非机动车也可从南门广场通行。小罗及其他人员在南门广场进行休闲娱乐并未超过一定的限度,没有影响正常通行和公共秩序。2.郭老先生与小罗在南门广场相撞,不是南门广场正常通行受阻的结果。3.在郭老先生与孙女士争执过程中,某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前去相劝,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4.郭老先生因心脏骤停而死亡,与某物业公司对南门广场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某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聚焦1】被告律师:这个判决能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9年12月30日,记者联系了被告孙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他高兴地表示,此前没有想到是这么有魄力的判决结果,虽然这是一个一审尚未生效的判决,但我们非常认可这个判决,这个判决能够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感谢信阳平桥法院。

    王维维说:“每一个与法律相关并引发讨论的热点事件,对于社会而言都是一次极佳的普法机会。这个案件并不复杂,但却是对司法正义、社会道德、人性善恶的一次集中审视,是给善良的人吃‘定心丸’的最好时机。”这个判决给乐于助人的人吃了定心丸,能够让善良、正义的人向前踏出一步时不再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另外,他表示,在与其沟通后,当事人孙女士认为不适合在当下发声。

    【聚焦2】

    原告律师:

    孙女士对受伤孩子有监护义务

    当日,记者还联系了原告代理律师、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鲁义刚。

    鲁义刚表示,就其个人而言,他尊重法院的判决,但是并不服气,因为这个判决结果带有太多对社会利益、法院自身利益的衡量色彩,这样一边倒的处理既不够客观、有些偏颇,也没有达到服判息诉的结果。

    他认为,这个案件和去年发生在郑州电梯里的吸烟劝阻案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吸烟劝阻案中的被告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与老人发生了纠纷,但信阳这个案件的被告孙女士与受伤的孩子小罗是有法律上的委托监护责任的,管好这个孩子是她的职责,因此她阻拦郭老先生离开并非出于公益目的。在庭审的时候,我们有证据证明,小罗与孙女士的儿子是同学,孙女士与小罗的母亲是朋友,孙女士是带着两个孩子出来玩的。”

    鲁义刚说,原告想要通过诉讼查明事情的真相,给死者一个交代。但是,“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认定到底是老人撞了小孩还是小孩撞了老人,而是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老人撞了小孩基本上是没有证据的,只是孙女士一方的说辞,而她并没有看到相撞的现场。”

    同时,他质疑,“一个有病的人被冤枉肯定心情激动,这是没有医学常识的人都能够想到的问题。虽然孙女士的行为不是郭老先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起码是诱因。法院认定孙女士与郭老先生的死没有一点关系,这公平吗?”

    鲁义刚表示,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是否上诉,当事人还没有给他反馈消息。

    虽然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老先生死亡的后果在时间上先后发生,但是,孙女士的阻拦行为与郭老先生死亡的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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