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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放贷 软暴力索债 许昌魏都区法院判涉恶首犯8年

来源: 2019-12-27 09: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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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记者

    韩争强  通讯员 吴鼎美

    史某等8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贷放贷活动,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殴打辱骂、拉横幅、墙体喷字、雇用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或家中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暴力、软暴力索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利益和社会秩序。12月19日上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史某、王某、罗某等8人八年至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史某等8名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史某在许昌市某商业楼内设立办公地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贷放贷活动,纠集多名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业要账队。史某向借款人非法发放高利贷,并诱使借款人提供公职人员做担保,再亲自带队或指使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单位、家中及其家属、亲戚家中,采取殴打、辱骂、威胁、堵门、拉横幅、墙体喷字、雇用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或家中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暴力、软暴力索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影响了他人及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了以史某为首,以王某、罗某等人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史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王某、罗某等人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参与犯罪态度积极,系主犯。史某等人为谋取不法利益,采用辱骂殴打、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结合史某、王某、罗某等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史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史某名下房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置;王某、罗某判处四年零八个月、三年有期徒刑;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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