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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版”证券法出炉 直击市场痛点难点 亮点多多

来源: 2019-12-30 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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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版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新版证券法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证券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直击市场痛点难点,亮点多多。

    亮点    全面推行注册制 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新版证券法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的条件。将现行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等。

    二是调整了证券发行的程序。在明确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法定注册机关的基础上,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并明确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按规定对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

    三是强化了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证券法明确规定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四是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是为了实践中注册制的分步实施留出制度空间。

    亮点   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欺诈发行最高罚至2000万

    新版证券法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

    证券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一律没收,并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其中,欺诈发行最高罚至2000万。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罚款等。

    一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在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给予2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罚款,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都有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实行双罚制,对发行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对控股股东、实控人等也要给予高额的行政处罚。

    二是通过完善民事责任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欺诈发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还通过民事诉讼制度让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到落实。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的禁入制度。此次修改增加了“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在证券交易所、新三板进行证券交易”。

    四是增加了诚信档案的规定。上述措施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综合惩治发挥优势,让违法责任人不仅无利可图,还使其在社会评价上受到减损,行动上受到限制。

    亮点   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

    新版证券法还设立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证券民事诉讼内容,特别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支持投资者集体诉讼,提起代表诉讼。具体为:

    一是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二是明确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专家表示,这个逻辑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那部分,效力及于未明示退出的权利人,适用于“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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