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事业单位简政放权 自主设置岗位标准 自主决定聘用人员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 付雨涵
8月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近日共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完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事业单位的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岗位标准等六方面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创新岗位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员额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员额制范围内的人员纳入岗位总量范围。对高层次人才集聚、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可上浮5%左右;对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岗位设置或变更时可不占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对在乡镇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资历较长、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
“《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主要体现在‘六个自主’上。”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
一是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最高等级。
二是自主设置岗位标准。岗位标准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等。
三是自主确定岗位类别和比例。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自主确定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结构比例,在不突破岗位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前提下,可对专业技术岗位正高、副高、中级、初级之间和内部各等级之间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四是自主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主辅系列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专业特点、人员结构,确定专业技术主辅系列岗位名称、数量及最高等级。
五是自主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变更。事业单位可结合本单位人才引进、职责变化以及事业发展岗位需要,自主决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调整。
六是自主决定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在岗位空缺内,按照岗位聘用条件和程序,自主决定聘用人员。高校、科研院所自主统筹使用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下岗位。省直事业单位自主统筹使用八级及以下等级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单位自主统筹使用。
2017-08-11 02:20:17本文来源:东方今报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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