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经营销售降“门槛”河南调整盐业执法行政职权事项
□东方今报·猛犸新闻
记者 宋迎迎
7月28日,记者获悉,近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取消和调整省盐业执法监督局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省盐业执法监督局(原省盐务局)的部分行政职权事项进行取消和调整,其中,取消行政许可事项3项、子项1项,取消行政处罚事项8项、子项1项,调整17项,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共30项。
记者注意到,在取消的8项行政处罚事项中,包括对无食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处罚,以及无食盐准运证或自运食盐(渔业、畜牧业用盐)的处罚。
今年早些时间,省盐务局曾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盐改有关精神强化监管维护食盐安全的通知》,对取消食盐零售许可提出了要求。随后,该局又再次下发《关于重申取消“食盐零售许可”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要“取消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并表示“省局今年已不再印制食盐零售许可证,各单位不得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取消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已发的食盐零售许可证一律作废”。通知同时要求,食盐零售许可取消后,各单位不得因无食盐零售许可证对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商户进行行政处罚。
随着此次相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取消,意味着今后从事食盐经营销售的门槛将降低,由原来的三证变为两证,经营者只需要办理工商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而在取消的3项行政许可事项中,包括食盐包装袋、防伪标志的印刷、购销和使用审批等。在调整的行政职权中,《决定》明确,将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的核发调整为两项行政许可事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食盐批发许可”,实施部门由“省盐务局”调整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2017-07-31 10:43:23本文来源:东方今报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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